个人提供劳务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以对应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人提供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或虽然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但税法规定免税,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与缔约方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可对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当非居民个人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条款时,可以根据相关条款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如果个人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次计算起征点,低于500元可免征增值税;如果个人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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