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区别
项 目
上 柜
上 市
设立年限
依公司法设立登记满二个完整会计年度。
依公司法设立登记届满三年以上。
实收资本额
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
新台币六亿元以上。
获利能力
其财务报告之税前净利占股本之比率最近年度达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或最近二年度均达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达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前述财务报告之获利能力不包含非控制权益之净利(损)对其之影响。但前揭之税前净利,于最近一会计年度不得低于新台币四百万元。
其财务报告之税前净利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 (一)税前净利占年度决算之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均达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税前净利占年度决算之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平均达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会计年度为佳者。 (三)税前净利占年度决算之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均达百分之三以上者。
股权分散
公司内部人及该等内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万股。
记名股东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内部人及该等内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满一千万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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