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董事利益披露
利益冲突是指个人在履行职务时,利用职务身份为自己获取私人利益的情况。当一个人在公司中拥有既得利益,并且能够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影响公司业务或决策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情形可以以各种方式发生。以下是一些利益冲突的例子,但不限于此: 董事对涉及集团公司的合同或拟议合同表现出兴趣。 董事担任其他职位或拥有可能与其作为董事的职责或利益发生冲突的财产。 董事利用集团的资产、信息或职务谋取私利。 董事利用集团得到的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
本质上,董事只需要披露与公司相关的重大利益和交易。 根据《公司法2016》第221(1)条,任何董事在发现与公司的合同或拟议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须在得知相关事实后,立即在董事会议上披露该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未能披露此类重要利益构成违反董事的受托责任。 然而,尽管有此要求,并非所有利益都须披露。
根据《公司法2016》第221(2)条和第221(3)条,以下情况可免于第221(1)条的披露要求: 董事作为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在涉及与公司签订合同或拟签订合同的公司中,可能被视为不重要的利益。 董事个人担保或共同担保公司贷款的部分或全部偿还所涉及的利益。 如果合同对公司有利的原因包括: (1) 合同当事方相互关联;及 (2) 董事在另一家公司也担任董事。
虽然董事仍然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是: 他们不允许参与会议中关于合同或拟议合同的任何讨论; 他们不允许为合同和拟议合同事宜进行投票。 尽管相关董事已披露其利益,该董事应以优先考虑公司最佳利益为前提,继续履行其信托责任。
总之,任何与公司签订或拟签订的合同中,董事本人或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必须在董事知悉相关事实后,及时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披露,否则未披露将构成违反其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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