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阶段性缓缴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
No
方式
备注
1.
不定期补缴
最晚于2023年12月征收期结束前缴清已缓缴的费款
2.
逐月补缴
于2023年4月至12月征收期内逐月补缴缓缴的金额,2022年缓缴月份的社保金额与2023年补缴月份的社保金额对应。例如 2022年5月的社保费用在2023年5月征收期内补缴。
3.
分期补缴
分期补缴时间将安排在2023年6月、9月和12月社保费征收期内。 2023年6月征收期内补缴的社保金额为所属期2022年4月至6月的社保金额;2023年9月征收期内补缴的社保金额为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金额;2023年12月征收期内补缴的社保金额为所属期2022年10月至12月的社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