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有说明,本文所称香港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二、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公司可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成立私人或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私人公司的股份不能自由转让或公开认购,只有公众公司才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有限公司通常有股份资本,股份包含与公司有关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个人责任仅限于股票的价格或他们所担保持有的金额。
如公司与另一方进行交易,并对另一方产生债务,股东没有义务为公司偿还债务,除非股东自愿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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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公司是一种经常被用作设立俱乐部、协会、学校或慈善机构为目的的主体机构。
在公司清盘的情况下,其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同意贡献的资产数额。在成立公司时,成员不需要为公司作出金钱上的贡献。他们只需要作出承诺,在公司清盘时需要向公司支付的一定数额之款项。实际上,这个数目只是象征性的,例如港币100元。
担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的形式设立。这是为了应付公司有营运资金上的需要,或该公司可分配任何附带利润等情况。然而,这种商业实体形式在香港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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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如计划在香港开展业务,可在香港注册成立有限责任的分公司。
分公司与其总部属同一法律实体,分公司的设立受《公司条例》规管。海外公司必须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办理分公司登记。程序十分简单,只需要准备并提交所需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如注册处处长确认所提交的文件无误,便会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而公司的名称亦会登记在海外公司登记册内, 并由注册处处长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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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一样,这是在香港以外成立之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一种方式。
然而,代表处只能履行有限的职能。对于希望在香港进行更大规模投资之前,外国公司可藉设立代表处来分析香港市场的需求, 因此, 代表处的设立便极具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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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与他人合伙进行经营企业牟取利润时,就形成了合伙经营的关系。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为在一定时间内存续的商业主体,也可以为无限期存续的商业主体,也可以在合伙企业设立初期订立商业专项,并于完成后解散。
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所有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债务是无限的。而有限合伙企业,则需要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的规定,至少有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他不可参与管理,也不能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些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是有限的。亦必须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而其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是无限的。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否则,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被视为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所有合伙企业均须办理商业登记。
合伙人经营合伙企业的行为,对其他合伙人都有约束力。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其合伙协议(口头或书面形式)和《合伙条例》或《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如适用)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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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是比较简单,因为独资企业的东主有权获得所有的利润,并需要对其业务所产生的全部责任负责。
独资企业业务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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