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台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副董事长,是否有人数上的限制? |
答: |
依公司法第208条第1项规定,公司得依章程规定置副董事长一人,应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选一人为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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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外籍人士当董监事吗? |
答: |
可以,惟监察人需至少一人在台湾有住所。 |
问: |
股东提案权之股东持股证明方式说明? |
答: |
股东之持股证明得以:(一)股务单位开立、(二)自行提示证券存折或(三)集保公司所产制的余额资料证明,其中任一项均可。 |
问: |
台湾公司发行新股如无员工需要保留由公司员工承购吗? |
答: |
不需要,公司发行新股如无员工无须保留由公司员工承购。 |
问: |
台湾公司经废止登记后是否可以公司之名义担任他公司董事职务? |
答: |
公司在清算范围内,视为未废止此状况下可担任他公司董事。若为确定已废止,则不可担任。 |
台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中国大陆居民及公司申请设立台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