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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
香港公司税务
香港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香港印花税
香港物业税
香港信托基金和基金会
香港雇主报税表
通常在每年四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香港税务局会向雇主发出BIR56A表格(雇主报税表),该表格须于发出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交。在填写报税表前,贵司应仔细阅读BIR56A表格的附注及说明及IR56B 表格的附注及说明。纵使贵司没有任何需申报的人士,在贵司收到BIR56A表格时,仍需填妥该表格,然后签署及交回予税务局。
香港公司税务
香港薪俸税简介
大部分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因担任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均须课缴薪俸税,但并非所有收入都属于应课税入息。须缴纳薪俸税的入息包括工资、薪金、代替假期的工资、董事酬金、佣金、花红、约满酬金、代通知金、额外赏赐及津贴。不须课税的入息包括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而收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不过,若收到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超过《雇佣条例》所规定的款额,便要课缴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香港离岸收入概念 (法团和个人)
如果一家香港公司的整体营运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则不须在香港就其利润缴税。在确定香港公司的营运是否在香港进行,由寻找供货商和客户乃至销售、采购及/或服务合同的签订,香港税务局都会将其活动列入考虑之列,从而确定有哪些商业活动是在香港进行有哪些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税务局更侧重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及其与利润的因果关系,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均会视为无关重要
香港利得税
香港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应课税入息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1)条规定,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因担任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均须课缴薪俸税。对于非香港受雇工作,则会依香港《税务条例》第8(1A)条征税,得自在香港实际提供服务的入息会被纳入征税范围,通常以该名雇员在香港停留的天数作基准,将其总入息分摊,这项征税标准,通常称为“时间分摊”。在按时间分摊的评税惯例下,抵港日与离港日通常只合共计作一天。
香港薪俸税
香港税收制度(主要税项)
香港税收制度(主要税项)。香港物业税对因出租香港物业而获得租金收入的业主征收,其应课税金额是按该物业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从任何受雇工作所得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遗产税是就死者「遗下」或应视为死者遗下的香港财产总值按相应递增税率征收的,该税率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
香港利得税
香港印花税
香港物业税
香港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应课薪俸税通知
香港薪俸税 – 应课薪俸税通知。若阁下有须课税入息,便应通知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第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评税基期是指有关课税年度内最终须纳税的入息的计算期间。
香港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我们将在此文章后半部分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并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
香港利得税
香港公司以离岸方式经营的税务简介
香港的税务制度简单且税率偏低。另外,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即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香港税务制度有利于任何国际人士(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到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以离岸经营方式进行所有合法的国际性贸易及商业活动。其离岸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均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即是离岸经营免税。
香港公司税务
香港薪俸税 - 子女免税额
如香港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的未婚子女未满18岁;或介乎18至25岁并在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那阁下便有资格申索子女免税额。除非阁下和阁下配偶分开居住或已离婚,否则全部子女免税额只可由阁下或阁下配偶其中一人申索。 一般来说,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申索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
香港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 评税基期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8C条,就开始业务的评税基期可分为:如首次账目是以截至有关课税年度内某日为结算日,其评税基期即为开业之日至该账目结算日为止的期间。如首次账目所关乎的时期超过1年,且是以截至开业的课税年度的下一课税年度内某日为结算日,其应评税利润则以局长认为适合的基准而计算。
香港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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