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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 预扣税
我们在香港利得税 – 非居港人士的文章中提及到,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而税务条例第20条则指出此利得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税务局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其代理人追讨。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利润来源地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如一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在香港经营其业务,而其利润并非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那该公司可考虑将其利润提出申请豁免缴交香港利得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 – 利润来源地》("指引")集中阐述第三项条件,载列了税务局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的验证准则,令香港公司更清晰了解到不同的业务实施时税务局所采用的准则,从而更有效地确立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在何处进行。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申请豁免缴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纳税者的国籍或注册地不在考虑之列,在离岸安排上给予了纳税人良好的机遇。对于制造业及服务性行业的公司,如部分利润或收入来自香港,部分来自香港以外地方,有关公司须按实际情况作出分摊,计算出多少利润是来自香港,多少利润是来自香港以外地方。
香港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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