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1) 公司 (2) 合伙企业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受益所有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1) 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2) 虽未满足第(1)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3) 虽未满足第(1)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 如通过上述规则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申备案。
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须填报下列信息: (1) 姓名; (2) 性别; (3) 国籍; (4) 出生日期; (5) 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6) 联系方式; (7)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8) 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满足以下条件的备案主体可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 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且 (3)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2024年11月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须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自2024年11月1日起,备案主体须在设立登记时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