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外商独资医院新规定
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1)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可以是营利性也可以是非营利性。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外商独资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允许外商独资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但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外商独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