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
在广东省内各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合资企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1.1 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1)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2)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 (3)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1.2 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15 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1)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2)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 (3)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1.3 奖励上限: (1)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2)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 8,000万元。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经广东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每家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00万元奖励。地区总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2) 注册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 市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