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发布最新外资奖励办法
适用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包括扩区后的全域)注册且实际经营。 (2) 不属于房地产业。 (3)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 金融业:上一年度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2) 非金融业:上一年度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上一年度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3) 单个外资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