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香港公司(修订)条例》的重点事项 - 修订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条例以促进使用虚拟方式召开成员大会
在实体场地; 透过使用虚拟会议科技(此处指一种技术,能让人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和投票,而无需亲身出席于会议的实体场地。); 混合会议 – 均在实体场地和透过虚拟会议科技举行会议。
成员大会通知内容中应提及会议的日期﹑时间和会议的地点,具体说明实体场地或 / 和将使用的虚拟会议科技。 通知内容中应指定会议将采用那种虚拟会议科技,除非公司章程明确禁止该公司使用虚拟会议科技召开成员大会,或列明该公司的成员大会必须在实体场地举行。 如果成员大会将于两个或以上的实体场所举行,通知内容中应提及该次会议的主要场地和其他场地,或多个其他场地。此外,公司必须使用任意一种虚拟科技,允许身处不同地方成员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和投票,无论该公司会否使用虚拟会议科技来召开会议。
《修订条例》规定,公司成员使用虚拟会议科技出席成员大会,也被视为出席会议。
当主席决定成员大会休会,除了原定的其他事项外,主席必须指明延期会议的实体场地或 / 和延期会议所使用的虚拟会议科技。 当非成员召集的大会因未达到足够法定人数而休会时,董事必须决定延期会议的实体场地或 / 和延期会议所使用的虚拟会议科技。 如果公司没有发出会议延期通知,透过董事或主席指定之虚拟会议科技参加延期会议的人,会被视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