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正)法
根据该法案,以下五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可以成立或继续运营: 1、 股份有限公司; 2、 未授权发行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 3、 获授权发行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 4、 未授权发行股份的无限公司;或 5、 获授权发行股票的无限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有权力开展或从事任何业务活动,以进行任何商业行动或交易,除非该公司章程细则限制其经营的商业活动。
根据当地经济实质法的规定,当法人实体从事一项或多项相关活动时,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实质要求,并申报相关活动内容。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以请求注册处批准使用其他外文字符注册名称。
公司名称可以包含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编号,编制于公司名称结尾。
注册处不允许公司名称使用与现有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名称,及可能导致混淆或误导的名称注册。有限公司在名称后缀应需使用“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 “Societ' Anonyme”、“Sociedad Anonima”,或其缩写 “Ltd”、“Corp”、“Inc” 或“S.A.”表示。
根据该公司法,只可由持牌的注册代理商提交公司注册申请。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不接受任何其他人提出的公司注册申请。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必须由持牌的注册代理商所签署。持牌的注册代理商还须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申请公司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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