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及维护指引 (11) – 董事及行政人员
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规定,国际商业公司法下成立的公司应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的首任董事应根据章程由创办成员选出。其后,由股东提名及委任,并决定董事任期。而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原有董事也可以提名及委任新董事,并决定其任期。
每位董事将出任至其继任者上任或直至其本人逝去、辞任或被罢免为止。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细则的规限与特定条款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决议或董事决议罢免董事。另外,董事亦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辞职日将为公司收到通知当日或书信中指明的日期起生效。除非在公司章程及细则中有任何限制或特定条款外,董事会的空缺可通过股东决议或剩馀董事大多数表决来填补。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可选择备存一个名为“董事名册”的登记册,此名册包含该公司董事的姓名和地址、每名被任命或辞去出任公司董事的日期。董事名册可以纸本形式备存,但若採用电子或其他数据库形式储存的话,则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其内容清晰的版本。 自公司註册之日起,董事名册的副本应保存在公司的註册办事处。董事名册是国际商业公司法中证明董事身份及行使权力的文件。
公司董事人数应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而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细则的规限与特定条款下,可以透过修改章程以更改董事人数。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及章程细则,董事能对公司行使所有权力,而这些权力并非由股东所有。
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细则的规限与特定条款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的董事酬金。
董事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指派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一个或多个董事组成。在不 违反公司章程及细则的规限与特定条款下,每个委员会均具与董事相同的权力,包括于董事决议中加盖公章的权限。而如必需要董事决议的事项,委员会便没有权力代为决定。
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细则的规限与特定条款下,董事可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董事。被任命的代 理董事有权在原董事缺席的情况下参加会议,并有权投票或同意代替董事。
董事可以通过董事决议,任命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细则的规限与特定条款下,每位高级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均具有董事的权力和权限,包括加盖公章的权限。在任命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董事决议中,除非高级管理人员或代理人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下指明没有任何权力,否则任命公司代理人的董事决议可以同时授权此代理人任命一个或多个替任人或代表,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力。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下成立的公司的每一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及清算人在履行职责时均应诚实守信,并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發点及採取合理谨慎的方案。
公司章程及细则或任何签订的协议都不能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清算人的义务及就管理公司所产生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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