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公司法之减资规则
实质减资是指实质性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将减少的注册资本返还给股东或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4条之规定,实质减资需遵循如下法定程序: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股东会通过关于减资的决议 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 公司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形式减资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剩余亏损。公司不得通过形式减资向股东返还出资,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5条之规定,形式减资需遵循如下法定程序: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股东会通过关于减资的决议 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 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4条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原则上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等比例减资,但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可以非等比例减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6条之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5条之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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