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税简介
证券交易税系对出卖有价证券之行为,按买卖成交价格课征之一种交易税,与证券交易所得税性质不同。证券交易税系按成交价格课征,交易无论盈亏均须缴纳;证券交易所得税则系对出售有价证券之增益所课征之所得税,两者意义有所不同。
凡买卖有价证券,除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及其他依法免征者外,应征收证券交易税。所称有价证券,系指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公司发行之股票、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税系向出卖有价证券人课征。除证券自营商自行出卖其所持有之有价证券者,证券交易税由该证券自营商向国库缴纳外,证券交易税由代征人代征之。代征人依交易类别如下: 证券交易税之代征人 有价证券出卖方式 代征人 经由证券承销商出卖其所承销之有价证券 证券承销商 经由证券经纪商受客户委托出卖之有价证券 证券承销商 由持有人直接出让与受让人之有价证券 受让证券人 经法院拍卖之有价证券 拍定人
证券交易税之代征人
有价证券出卖方式
代征人
经由证券承销商出卖其所承销之有价证券
证券承销商
经由证券经纪商受客户委托出卖之有价证券
由持有人直接出让与受让人之有价证券
受让证券人
经法院拍卖之有价证券
拍定人
四、 税率
有价证券类别 税率 公司发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权利之证书或凭证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3 公司债及金融债券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1,但目前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1之规定,自民国99年1月1日起7年内暂停课征 其他经政府核准之有价证券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1(如:台湾存托凭证、受益凭证及认购(售)权证等)
有价证券类别
税率
公司发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权利之证书或凭证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3
公司债及金融债券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1,但目前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1之规定,自民国99年1月1日起7年内暂停课征
其他经政府核准之有价证券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1(如:台湾存托凭证、受益凭证及认购(售)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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