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香港信托简介
法定注意义务要求受托人履行职责时具备合理的技能和注意。专业受托人不能免除因自身故意不当行为、疏忽大意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该规则有追溯力,适用于信托法修订之前設立的信托。
受益人有权任命和罢免受托人,无需申请法院命令。
委托人可以将投资或资产管理权保留给自己,而不会使信托失效。受托人根据行使该等权力的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不被视为违反信托。
修订后的信托条例规定香港信托可以永久存续,并废除了禁止过度积累收入的规定。
受托人的权力在修订后的信托条例规定下已扩大,以确保在信托文书不包含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仍能有效进行信托管理。这些默认权力包括:
(1) 任命代理人、代持人和托管人履行某些职能的权力;
(2) 为信托财产免于灭失或损坏而投保的权力;
(3) 受托人有权获得报酬;及
(4) 受托人可以进行更广泛的授权投资。受托人现在可以投资于大多数投资产品。
一些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适用强制性的强制继承规则。根据香港法律,转入香港信托的动产不受任何强制继承规则的管辖这样委托人可以通过将资产转入到香港信托来实现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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