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工保险制度简介
依照台湾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年满15岁以上,65岁以下之下列劳工,应为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例外:已投保公保或军保则不得加保),于校外有正职或兼职或于工会加保,仍要投保(劳工保险可重复加保)。
依支领之月薪,对照“台湾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申报投保的薪资。
劳保给付项目众多,主要可分为普通事故险给付、职业灾害险给付及就业险给付。普通事故险给付包含生育给付、伤病给付及失能给付等等,职业灾害险给付包含医疗给付、死亡给付等,就业险给付包含失业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及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等。
如果工作是属于长期(约3个月以上)且较为稳定者,只是每个月(周)上班时间不固定,那么建议以此项纳保,整月皆具有劳工被保险人资格。以单月薪资做为投保薪资,如果每个月薪资不同,那么属不定薪资,可依平均三个月薪资做为投保薪资。
如果工作属于短期且临时者,例如上山采集2天,那么仅需要于第一天办理加保,第二天办理退保,只有这2天具有劳工被保险人资格。以日薪酬劳做为投保薪资,如果支领时薪者那么以时薪8小时换算成日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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