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5新加坡进口服务征收消费税的新规定
- 消费税注册企业
从2020年1月1日起, 在反向纳税机制下,当一个海外供应商提供B2B服务给新加坡当地消费税注册企业时, 消费税登记收款人必须按其进口服务的价值计算消费税, 就像接收方是供应商一样,除非此类服务被特别排除在储备费的范围之外。根据一般的进项税回收规则,消费税登记的收款人将被允许申请相应的消费税作为进项税抵免。
- 非消费税注册企业
从2020年1月1日起,如果企业在12个月内进口服务的总价值超过新加坡币100万元,并且即使企业已经登记了消费税,企业也没有资格获得全额进项税收抵免,那么企业可能需要根据新的消费税注册规则进行消费税注册。
一旦企业注册了消费税,将被要求在应税供应和进口服务中计入消费税,而进口服务需收取反向费用。
- 以反向纳税方式对B2B进口服务的范围
(1)
属于《消费税法案》第4附表下豁免供应的描述的服务;
(2)
根据《消费税法案》第21(3)条,符合零税率的服务是由属于新加坡的应税人员提供的;
(3)
在新加坡以外管辖区提供的服务,如果该服务的性质属于《消费税法案》(非应税政府供应)令附表下的非应税政府用品的描述;和
(4)
直接归属于应税物资的劳务(仅适用于对所有进项税主张没有固定的进项税回收率和特殊的进项税回收公式的业务)。
- 哪些企业将会被影响?
反向纳税机制将影响某些群体的企业,主要是金融机构、混合和住宅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控股公司获得股息和从公司之间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组织提供免费或补贴活动,如慈善机构、自愿福利机构(vwo)、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医院和教育机构。
特别适用于反向收费机制的两类纳税人是:
(1)
消费税注册企业从海外供应商采购服务,他们要么没有资格申请全额进项税,要么他们属于无权获得全额进项税抵免的组别。
(2)
非消费税注册企业如在12个月内从海外供应商取得超过新加坡币100万元的服务,即使登记了消费税,也无权获得全部进项税额抵免。
新加坡境外地区的企业如果达到以下标准,则需要登记OVR方式对B2C数字服务征税:
- 全球年营业额超过新加坡币100万元;和
- 为新加坡客户提供数字服务的B2C供应超过10万新加坡元。
一旦注册了消费税,企业就需要对在新加坡向客户提供的数字服务的B2C供应收取和结算消费税费用。
- 电子市场运营商
在某些情况下,不论是本地或海外电子市场的运营商,都可被视为海外供应商透过该市场提供数码服务的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包括这些服务的价值,以确定消费税的注册责任。如果企业需履行注册消费税的责任或已经注册, 除了由企业直接向新加坡客户提供的数字服务外,还需要对通过该市场向新加坡客户提供的数字服务的B2C供应进行收费和结算。
为减轻外地规管的负担,如果企业是海外营办商, 注册程序将会简化,注册及呈报规定也会减少。海外供应商和本地或海外电子市场运营商(统称“海外供应商”)可使用某些代理,如客户的IP地址和信用卡信息来确定客户是否来自新加坡。
- 消费税注册商户向消费税注册海外商户购买数码服务
在“数码登记”制度下,向消费者(即个人及非消费税注册业务)提供数码服务须受消费税规管。因此,消费税注册的海外服务提供商必须确定客户是否已注册消费税以正确收取消费税费用。
如是经消费税注册的企业,根据“登记及增值”制度向已注册消费税的海外服务供应商购买数码服务,须提供企业的消费税登记号码予该供应商,以免除商业购买数码服务时收取消费税费用。如果您是反向收费业务,则需要以反向收费的方式计入进口数字服务的消费税。
以下是包括和不包括的数字服务的非详尽清单:
(1)
不包括的数字服务
服务
例子/评论
电信服务
目前为跨境电讯服务提供的零评级规定;在新加坡没有实体机构的情况下,海外机构不太可能提供本地电信服务,因为这需要获得正式的许可证。
如以电子方式提供意见,需要人工介入的专业服务
通过电子邮件传达律师意见的法律服务
(2)
包括的数字服务
服务
例子/评论
供应数码产品
提供移动应用程序和电子书
供应软件程序
例如:下载软件、驱动程序、网站过滤器和防火墙
提供图像、文本和信息,
并提供数据库
例如:订阅在线报纸和期刊,下载授权图片
提供音乐、电影和游戏
例如:订阅Apple music, Netflix
透过预录媒体或电子学习
提供远程教学
例如: 提供在线课程
提供电子数据管理服务
例如:网站供应、网络托管、程序的自动化和数字化维护
在电子网络上提供或支持
企业或个人网站的维护服务
例如:维护在线专业简介页面的订阅服务
提供搜索引擎和自动求助台服务
例如:提供定制的搜索引擎服务
在网上市场或拍卖行出售
商品或服务
收取商家列出他们出售的商品的清单费用
透过电子方式安排及协助完成的可能并非数码性质的交易而提供的支援服务
给中间商的佣金,给消费者和商家通过电子市场销售产品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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