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正就业保险法
为保障失业劳工家庭之基本经济安全,本次修正《就业保险法》第19条之1,将受被保险人扶养之「无工作收入之父母」纳为失业给付及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之眷属加给范围。符合请领条件者,检附受扶养眷属之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即可申请。劳工保险局将按新规定,以受扶养之眷属人数,每一人按申请人离职办理就业保险退保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0%加给给付或津贴,最多加给20%。 举例而言,单身的张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资为新台币(以下同) 30,000元,新规定实施前,原请领失业给付18,000元(30,000×60%),新规定上路后,因扶养无工作收入之父亲及母亲,可加给20%(30,000×10%×2,即加给6,000元),合计失业给付及加给眷属给付共可领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资的80%)。
为让有亲自照顾小孩需求之父母,弹性运用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制度,《就业保险法》第19条之2配合《性别工作平等法》之修正,删除父母同为被保险人,不得同时请领津贴之规定,以建构完善的生养环境。新规定上路后,依《性别工作平等法》同时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且就业保险年资满1年之父母,即可同时请领津贴,共同陪伴子女成长之余,亦能获得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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