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股东会决议种类
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出席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足二分之一之股东,但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得以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并将假决议通知各股东,于一个月内再行召集股东会。假决议之规定仅适用于针对讨论一般事项,即只能用于得以普通决议通过之事项,关于应以特别决议议决之事项及董监事选举均不适用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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