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签证能够使外国投资人及其家人在美国自由生活与工作,这是美国最早的签证之一。E-2签证起源于美国与特定国家的一项条约,即﹝友好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此类条约最早是在1815年与英国签订,目的是为了促进过去两交战国之间的贸易。
随着1924年《移民和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的颁布, E签证类别被编入美国法律,纳入E-1条约商人类别,以促进外国商人贸易。后来,条约商人类别吸引力大量外资,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又创建了E-2条约投资者类别,E-2签证也被纳入法律。
美国签证主要可分为「移民签证」与「非移民签证」两大类别。EB-3属于移民签证下的职业移民类别(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乃第三优先职业移民签证(Employment-Based Third Preference),亦常被称作技术移民。EB-3签证的设立,旨在协助美国雇主填补美国本地劳动市场中无法找到充足人力的工作职缺,透过引进外国劳动力解决长期人才短缺问题。与EB-1和EB-2签证相比,EB-3的申请门坎较低,对学历、语言或专业要求相对宽松,因此吸引了相当多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