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香港的税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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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税务制度简单且税率偏低。另外,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即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香港税务制度有利于任何国际人士(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到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以离岸经营方式进行所有合法的国际性贸易及商业活动。其离岸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均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即是离岸经营免税。 香港税法一直以来都允许以离岸经营收入免税的方式经营香港公司,惟香港税务局仍会谨慎严格地审查离岸经营免税申请,以防止漏税。 |
2. |
申请离岸收入免税的条件 综合香港税务法例、香港税务局的税务指引及法院的历史案例所作出的归纳分析,香港公司申请离岸收入免税必须符合下述经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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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没有在香港设立任何办事处、营业场所或业务机构 (不包括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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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的实际管理及控制权,包括董事会,是处于香港以外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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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所有商业活动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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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所有业务上的合同在香港以外地方洽商、议定和执行,以及所有销售及购货单据在香港以外地方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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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没有在香港营运仓库以储存公司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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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没有聘用任何职员或委聘任何代理人在香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或经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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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经营模式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考虑申请离岸经营收入免缴香港利得税。在此离岸营运模式下,即使公司与香港的供货商及客户有业务往来或交易,只要该交易不在香港洽谈协商及签署合约,仅在海外透过书信或电子邮件往来联系即达成交易,这类交易的收入不影响公司适用于离岸经营免税的方案。 |
3. |
香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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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香港已与多个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此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能减少或消除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因不同的税务管辖区重迭的征税权而引致的双重课税。 目前,已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的国家包括,中国内地、比利时、卢森堡、泰国及越南。目前香港也在与多个国家 / 地区进行谈判协议中,包括,柬埔寨、塞浦路斯、德国及挪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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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特别注意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当中的两项条款:【常设机构】 及 【信息交换】。首先,企业需要留意有关条款中常设机构的定义,因为如缔约一方的企业透过位于另一缔约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经营业务,其利润可在该另一方征税,不过会以该等利润中可归因于该常设机构的部分为限。而有关【信息交换】的条款指出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的与执行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双方征收避免双重课税协议所涉及的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相关的信息,不过会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不相抵触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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