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组织大纲与章程细则的规定,其中应详细说明董事在维护该公司事务和商业活动的责任和权利,并规定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细则和该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律。
离岸公司将设有选举委员会,也称为董事会。若多于一名董事,该董事会将会行使委托权力管理公司业务。组织大纲与章程细则同时赋予董事会控制和管理公司财产和事务的权力。
大部份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律中,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个董事,该董事可以同时是股东。其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以公司法人身份成为董事。通常没有法定的最多董事人数,而且对其国籍均没有限制。但是,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的特别要求,例如,巴拿马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三位董事,可以来自任何国籍,只要达到法定年龄。
离岸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董事登记名册。董事登记名册应纪录董事的姓名和住址资料,还有其董事任命、罢免、或辞职的日期。根据不同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律,如果登记名册上的资料有任何更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当地公司注册处。
首任董事通常由创始股东或由注册代理商所委任。在委任首个董事之后,该公司将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要求通过决议案任命董事。
公司股东亦可以通过书面决议在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罢免董事,需要获得多数选票以通过决议案罢免董事。
同时,董事可以透过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书而自己辞职,该辞职通知将从公司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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