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公司条例》对私人公司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指引
新《公司条例》规定,每间私人公司必需最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以提高透明度和问责性。如现有私人公司只有法人团体担任董事,则需要在新《公司条例》生效后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新《公司条例》亦规定所有在新《公司条例》生效后注册的私人公司,必需在成立时委任一名自然人董事。 不过,新《公司条例》对董事的国籍或居住地并没有限制。换言之,持有任何国家签发的护照及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仍然可以担任香港私人公司的董事。 新《公司条例》第456条维持法人团体不能担任公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隶属上市公司之集团成员的私人公司之董事职位限制。但此项限制并不适用于其他私人公司,因此,其他私人公司仍然需最少有一名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458条规定,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指示公司委任一名自然人董事,以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没有遵从该指示,公司及该公司的每一位责任人均属犯罪,每人可处以港币10万元的罚款,如属持续犯罪,可在该期间内每日再处以港币2,000元的罚款。
所有根据《公司条例》(第 32 章)注册的私人公司,在新《公司条例》生效后有 6 个月的宽限期,以确保公司能够充分遵守新规定。 换言之,在 2014 年 3 月 2 日或之前根据现行《公司条例》注册并只设有法人团体董事的公司,必需在 2014 年 9 月2 日或之前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担任董事,以确保公司符合新《公司条例》的最新规定。 新委任的董事应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45条的规定,在15天内填妥指定表格并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新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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