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9日本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申请指引
- 酒类
根据日本《酒税法》(日文为“酒税法”),酒类指酒精度达1%的含酒精饮料,亦指溶于溶液后使该溶液酒精度达1%的粉末状固体。酒类分为发泡性酒类、酿造酒类、蒸馏酒类及配制酒类四个大类,各大类具体所包含酒类如下:
(1)发泡性酒类:啤酒、发泡酒及其他具有发泡性的酒;
(2)酿造酒类:清酒、果酒及其他酿造酒;
(3)蒸馏酒类:蒸馏烧酒、威士忌、白兰地、原浆酒及烈性酒;
(4)配制酒类:合成清酒、甜料酒、调味果酒、利口酒、粉末酒及杂酒。
- 酒类批发业
酒类批发业(日文为“酒類卸売業”)属于酒类贩卖业的一种,指从酒类制造业者或其他酒类批发业者采购一定量的酒类,再将酒类批发予其他类批发业者或地方的卖酒店铺之业务,但不包括批发予一般消费者或餐饮店之业务(该业务系酒类零售业)。酒类批发业者即指从事上述业务之中间商。
根据日本《酒税法》,从事日本酒类批发业的经营者须于经营业务前,应就相关业务向批发场所所在地所辖之税务署申请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酒類卸売業免許”),且每处批发场所应分别申请(如持有2处或以上的批发场所),任何不具备或缺少经营许可的酒类批发业者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根据批发对象及批发方式共细分为以下8类:
- 全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全酒類卸売業免許”):原则上可经营批发所有类别的酒类,申请需要经过公开抽选,且每年度有签发数限制;
- 啤酒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ビール卸売業免許”):仅限啤酒的批发,申请需要经过公开抽选,且每年度有签发数限制;
- 洋酒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洋酒卸売業免許”):仅限洋酒及红酒等的批发,根据日本的商标法,洋酒包括果酒、调味果酒、威士忌、白兰地、发泡酒、其他酿造酒、烈性酒、利口酒、粉末酒及杂酒;
- 输出入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輸出入酒類卸売業免許”):仅适用于批发自己输入或输出酒类之业务,不可批发他人输入或输出的酒类;
- 门店贩卖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店頭酒類卸売業免許”):适用于在自己门店内将酒类以直接交付予自身会员的酒类贩卖业者之业务;
- 合作社社员间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協同組合員間酒類卸売業免許”):仅限将酒类批发予自己加入的合作社的其他酒类贩卖业者,且仅适用于根据中小企业合作社法(日文为“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法”)设立的合作社;
- 自身商标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自己商標酒類卸売業免許”):仅限自身创办的商标或品牌的酒类的批发;
- 特殊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日文为“特殊酒類卸売業免許”):适用于(i)酒类制造业者设立总店、分店或外地办事处用于批发自制酒类之业务;(ii)2个或以上的酒类
根据酒税法第十条,为取得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的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法人的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及法人清算人等、批发场所的负责人不得为下列人士(包括但不限于):
- 此前持有的酒类制造业经营许可、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或酒精事业法所涉及相关经营许可因违反条例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因违反国税或地方税相关法令被处以罚款或通报处分的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因涉嫌未成年饮酒、违法风俗经营、暴力组织活动等被处以刑罚的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因违反刑法或者因暴力行为被处以刑罚的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因违法被处以徒刑的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被认定为不具备足够的酒类贩卖业相关经验及技术之人士;
- 使用不适当或不符合标准的场所用作申请的批发场所之人士;
- 申请破产手续后未复权之人士;
- 被认定为经营资金基础薄弱之人士(例如申请日前1年内被处以银行交易停止处分、或所经营公司最近一年度的营业损失超过资本金等金额的20%等);
- 在申请日前2年内被处以国税或地方税的滞纳处分之人士;
-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为上述之人士。
在申请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 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或公司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批发场所地址、业务类型、申请理由等);
- 批发场所用地图纸(如批发场所仅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仍提交该建筑物全体图纸,并另外标注批发场所位置);
- 批发场所配置图(须标明仓库部分及酒类陈列场所等);
- 如申请人为日本居民个人,则提供住民票复印件;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及法人章程的复印件。
申请人收到审查开始通知书后,应提交下列材料至税务署:
- 业务简表(记有店铺、仓库等设施的面积、办公设备数量、雇佣人数等);
- 收支计划表(记有采购对象信息、批发对象信息、预计采购数及采购金额、预计批发数及批发金额等);
- 所需资金及筹措方法计划表(记有所需资金计算根据、财务状况、融资方案等);
- 如申请人为个人,则提供申请人本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符合要求诚信书;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法人清算人、批发场所负责人等的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符合要求诚信书;
- 如申请人为个人,则提供申请人的履历书;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法人清算人等的履历书;
- 如用于申请的店铺、仓库等为租赁房产,则提交其租赁合同;
- 由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签发的地方税纳税证明书;
- 如申请人为个人,则提供最新的收支计算书;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最近1年度的财务报表(新成立法人无需提供);
- 用于申请的店铺、仓库等的土地登记事项证明书。
- 全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及啤酒批发业经营许可申请流程
(1)
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应前往批发场所所在地所辖之税务署,就拟经营的酒类及批发场所相关问题咨询酒类指导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每年9月1日各地税务署的公示板及国税厅官方网站主页将公布当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许可签发数,申请人应前往或访问上述地址查看;
(3)
申请人于9月1日至9月30日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批发场所所在地所辖之税务署,此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将作为公开抽选的对象(7月1日至8月31日亦可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此期间提交的申请的提交日期将被一律视为同年9月1日,即申请被划分至下一年度);
(4)
税务署将于10月1日进行公开抽选,决定申请审查顺序,并通知申请人抽选结果,如申请数未超出许可签发数,则不进行公开抽选;
(5)
税务署根据审查顺序进行审查,申请人收到审查开始通知书后提交相关材料至税务署;
(6)
审查期间,税务署可能要求申请人前往税务署回答相关事宜,或税务署工作人员前往批发场所进行现场确认;
(7)
申请人将收到由税务署发出的登录许可税缴纳通知书(日文为“酒類販売業免許に伴う登録免許税の納付通知書”),申请人前往税务署或税务署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登录许可税;
(8)
审查结束,税务署在确认申请人已缴纳登录许可税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将收到税务署签发的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通知书(日文为“酒類販売業免許通知書”),审查未通过或签发数已满而停止审查的申请人也将收到不授予经营许可的书面通知;
(9)
收到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通知书的申请人可正式营业,国税厅将在经营许可签发日的次月末公开取得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信息。
- 其它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申请流程
申请除全酒类批发业及啤酒批发业之外的其他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时,因无许可签发数限制,因此无需公开抽选,税务署将根据申请提交日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审查顺序进行审查,即不适用于上述(2)~(4)。申请其他酒类批发业经营许可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于任意工作日提交,申请流程可参照上述(1)及(5)~(9)。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酒类批发业者在经营业务时,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应就酒类的采购及批发相关事项(数量、价格、日期、交易对象信息等)记账,账簿应常备于批发场所且至少保存5年以上;
- 每年度应申报当年度的交易酒类的品类、合计数目及年度末时的库存;
- 经营者、批发场所等信息变更时,应尽快向税务署提交变更申报;
- 如拟重装、改装酒类,应向税务署申报;
- 确保交易的公正,禁止使用不公正手段垄断市场;
- 确保酒类包装容器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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