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0日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申请指引
- 货物机动车运送业
根据《道路运送法》(日文为“道路運送法”)第2条,道路运送业(日文为“道路運送事業”)包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及机动车道业。其中,货物机动车运送业(日文为“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指使用机动车提供有偿运输服务之业务。
- 货物机动车运送业的分类
《货物机动车运送事业法》(日文为“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法”)第2条规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主要分为:
分类
具体定义
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
应他人需要,使用机动车(三轮以上的轻机动车及二轮机动车除外)为他人有偿运送货物,且不属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之业务
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
应特定人士需要,使用机动车为他人有偿运送货物之业务
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
应他人需要,使用机动车(仅限三轮以上的轻机动车及二轮机动车)为他人有偿运送货物之业务
由于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与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的许可基准、申请人要求、申请资料大致相同,仅在服务对象略有差异,因此,投资者们更倾向从事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而并非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因为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只能向特定单一货主提供运输服务。
本指引不涉及货物轻机动车运送业、及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中的特例。特例包括特别集中货物运送(日文为“特別積み合わせ貨物運送”)及货物机动车利用运送(即货物运输服务的二次委托)。
根据《货物机动车运送事业法》第3条,拟经营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及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之人士,应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许可。受理许可申请后,地方运输局将审查下列事项是否符合许可基准(包括但不限于)。
- 运输需求者(仅限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
- 营业场所
- 业务用机动车(车辆数、使用权及构造等)
- 机动车库
- 休息睡眠设施
- 管理体制
- 资金计划
- 法令遵守
- 损害赔偿能力
相关许可基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本所编制的《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及《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根据《货物机动车运送事业法》第5条,以下各项情况之一时,国土交通大臣不得同意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之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四、 申请资料
- 申请人被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该刑执行期结束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被吊销的,被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为法人时,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或对申请法人的经营业务拥有重要影响力之人士等此前持有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被吊销的,被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的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因收到行政手续法所规定之通知而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停业备案导致被吊销的,备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此前持有的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因经国土交通大臣的检查或质询而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停业备案导致被吊销的,备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上述第4项所述原因导致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或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之许可被吊销的法人,在接到相关通知前后60天之内,由申请人担任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清算人等的,在备案提交之日起未逾5年;
- 申请人为不具备与成年人相同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符合除第3项外上述各项;
- 申请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董事符合除第3项外上述各项。
申请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五、 申请流程
- 一般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申请书或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申请书;
- 运行事业计划书;
- 业务用机动车的运行管理体制相关资料;
- 说明如何筹备开业所需资金的资料;
- 关于营业场所、休息睡眠设施及机动车库符合都市计划法、农地法、建筑基准法的宣誓书;
- 证明拥有营业场所、休息睡眠设施及机动车库使用权的资料,如不动产登记部副本或租赁合同;
- 车库前方道路的宽度证明文件(如车库前方道路为国道时无需提供)
- 证明拥有业务用机动车使用权的资料,如买卖合同书、交货承诺书、机动车租赁合同副本、机动车检查证副本;
- 申请人符合申请要求之宣誓书;
- (如申请人为个人)银行账户余额证明书、户籍抄本、履历书;
- (如申请人为法人)章程、登记簿副本、最近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法人董事、监事等或社员的履历书;
- 其它运输局要求的资料。
简要而言,一般或特定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的申请流程如下所示:六、 许可取得后事项
- 申请人确认货物机动车运送业的许可基准,收集、准备申请书和其它申请资料;
- 准备申请书和其它申请资料后,提交予营业场所所辖之地方运输局;
- 地方运输局审查申请资料,一般审查时间约4~5个月;
- 地方运输局受理后,申请人安排拟担任运行管理者之人士参加由地方运输局举办的法令考试;
- 如未通过考试,则可以补考1次,补考亦未通过的,许可申请将被拒绝;
- 如地方运输局对申请资料的内容存在疑问,则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资料;
- 申请人向地方运输局提交资料(如有);
- 申请人为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灾害保险、雇佣保险的雇员购买保险,并起草关于加班、调休相关的协定书;
- 地方运输局批准许可申请后,签发许可通知书;
- 申请人凭许可通知书前往地方运输局领取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
- 许可取得后的1个月内,申请人缴纳登录免许税。
申请人在取得货物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缴纳登录免许税后,仍应办理以下事项:
- 在业务用机动车上张贴自己公司或事务所的名称,并在营业场所内放置写有自己公司名称的招牌;
- 正式委任运行管理者及整备管理者;
- 提交包括《运行管理者选任备案书》、《整备管理者选任备案书》、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的参保证明、关于加班和调休相关的协定书、驾驶员的驾驶证及上述资料的副本的“运输开始前确认”文件一式予地方运输局;
- (“运输开始前确认”文件一式由地方运输局受理后)办理业务用机动车的绿牌(日文为“緑ナンバー”)更换;
- 为更换绿牌后业务用机动车购买相关车辆保险;
- 提交《运费设定备案书》及《运输开始备案书》予地方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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