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 不能作废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得进行作废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作废。
发票如果需要进行作废处理,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或者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是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则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作废,须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另外,对于购买方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亦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进行作废处理。
企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企业还应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无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无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无需退回抵扣联。
企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不得进行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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