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7日本仓库业简介
根据《仓库业法》第2条,仓库指用于保管物品,在土地或水面上为了防止物品被破坏或损伤而建设的建造物、或为了防止物品被破坏或损伤而开展的工作。而仓库业指接受委托,在仓库内保管受托物品之业务。
一般而言,日本的仓库业的业务除保存物品外,亦包括物品的运输配送及流通加工。仓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有:
- 检查:确认收到的物品数量、种类是否正确、是否损坏等;
- 入库:将确认好的物品移动至保管场所,并做好数量、品种、保存状态等记录工作;
- 保管:在确认物品安全保管的同时,按要求调整温度和湿度;
- 加工:对物品进行二次加工、标价、包装、维修等;
- 整理:根据指示整理、取出物品;
- 分类:根据运输目的地分类物品,同时检查整理流程中是否有错误;
- 出库:将保管的物品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送往指定地点。
针对上述业务中涉及之其它业务,例如运输物品的货物运输业、包装食品的二次加工、器械的维修等,仓库业经营者应另行申请相应许可,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合作。
日本的仓库业有许多种类,各种类分别用于保存各类物品,大致分为普通仓库业、水面仓库业及冷藏仓库业,具体如下:
- 普通仓库业
普通仓库业为最常见的仓库业分类,用于保存农业、矿业、制造业、消费者的财产。普通仓库业根据建筑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细分为下列仓库。
(1)
1~3类仓库
此类仓库属于建筑物类别,根据建筑物的构造及设备的基准分为1~3类。1类仓库具备极高的防火耐火、防湿防潮性能,可保存除应保存于冷藏仓库或危险品仓库之外的所有物品;2类仓库不具备防火耐火性能,用于保存不易燃烧的物品;3类仓库不具备防湿防潮性能,用于保存不易受湿气影响,且不易燃烧的物品。
(2)
储藏槽仓库
储藏槽仓库属于筒仓或液体槽,用于储存粉状或液体状的物品,例如大麦、蜂蜜、面粉、肥料、盐等。
(3)
野积仓库
野积仓库通常并非建筑物类别的仓库,而是由围墙、栅栏围成的特定区域,用于存放钢材、矿石、机动车辆等。
(4)
危险品仓库
用于保管高压瓦斯、液化石油气等危险物品。
(5)
临时物品存放处
临时物品存放处(日文为“トランクルーム”),指用于保管艺术品、机动车等个人财产的仓库。具备一定性能的临时物品存放处可接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登记为“认定临时物品存放处”(日文为“認定トランクルーム”)。
- 水面仓库业
水面仓库业是以保管原木为主的仓库业。以前,日本人将山中砍伐的原木通过河川运输,并为了防止干燥开裂把原木保存在海面上,该业务逐渐发展成如今的水面仓库业。
- 冷藏仓库业
冷藏仓库业用于保存水产品、农产品、冷冻食品、畜产品等,需要在温度10摄氏度以下的环境中冷藏、冷冻的物品。实际中,此类仓库的设定温度根据其保存的物品而异,(例如适用于保存蔬菜的0摄氏度),因此冷藏仓库必须具备温度控制设备,可使仓库内温度降至10摄氏度乃至更低。
日本,仓库业经营者所使用的仓库,被称为“营业仓库”,营业仓库应满足比自用仓库更加严格的条件。经营不同种类的仓库业,对仓库的结构设计亦不相同。此外,仓库业的经营者自身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经营过程中亦应遵守《仓库业法》的规定。简要而言,有以下各项(包括但不限于):
- 登记
拟经营日本仓库业之人士,应向国土交通大臣办理登记,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拘役或最高1百万日元的罚款。
- 不宜人群
如仓库业的登记申请人符合以下各项之一,则国土交通大臣不受理其登记申请。
(1) 申请人被处以1年以上拘役或监禁之刑罚结束日起未逾2年;
(2) 申请人因违法登记仓库业,或违法经营导致登记被取消之日起未逾2年;
(3) 如申请人为法人,则其役员属于上述两项之一;
(4) 仓库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基准;
(5) 未落实委任仓库管理主任。
- 服务条款
仓库业经营者在办理仓库业登记时,应编制服务条款(日文原文为“倉庫寄託約款”),并在国土交通省办理备案。仓库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出示该条款,即使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亦必须根据该条款内容处理相关投诉建议。条款内容不得侵害仓库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否则将被责令修改,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罚款。
- 服务费用
仓库业经营者应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表应放于显眼位置。
- 仓库管理主任
仓库业经营者应在每处仓库委任1名仓库管理主任,以满足国土交通省令的要求。仓库管理主任须具备充足的仓库管理知识及能力,必须根据国土交通省令管理仓库,防止火灾发生。
- 设施设备
营业仓库应具备耐火性及耐震性,能有效防止火灾、漏水、发霉、虫害。如营业仓库未满足该标准,国土交通大臣有权责令相关仓库业经营者修理、改造仓库,或变更仓库业种类。
- 火灾保险
仓库业经营者具有为仓库使用人购买火灾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如仓库使用人明确表示不购买火灾保险,则免除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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