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5日本经营管理签证的新许可基准
- 雇用全职员工
在签证申请人经营的公司内,要求须至少雇用1位全职员工。另外,要求该位全职员工的身份仅限于日本人、或持有有效在留资格的外籍的永居者、特别永居者、日本人配偶、永居者配偶、固定居住者。雇用非上述人士作为全职员工的,不视为满足条件。
- 资本金额
公司最低资本金额条件从500万日元提高至3,000万日元。
- 日语能力水平
要求签证申请人或公司的全职员工具备一定程度的日语能力。
上述“公司的全职员工”包括持有出入国管理法附表一所列的在留资格的人士,所列的在留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调动、艺能活动、技能等。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情况时,判断为具备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
(1) 在日语能力考试(JLPT)中通过N2级或N1级考试;
(2) 在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中获得不低于400分;
(3) 作为中长期在留人士,居住在日本的时间已满20年;
(4) 从日本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毕业;
(5) 接受并完成日本义务教育课程,并从日本高等学校毕业。
- 学历及职业履历
要求申请人持有经营管理相关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或者持有与日本公司从事业务所需技术知识有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亦或者具有3年以上业务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
学位不限国籍地域,在他国取得的博士、硕士学位亦能获得承认。
- 确认事业计划书
要求事业计划书(在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时提交的必要资料)须由拥有经营专业知识的人士确认其具体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拥有经营专业知识的人士包括日本的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士、税理士。
三、 实施注意点
- 业务内容
如申请人将业务内容委托给第三方,则视为申请人不具备作为经营者的实际业务活动形态,判断为不属于“经营管理”的活动范围。
- 业务场所
因业务场所须具备(基于业务规模)进行经营活动所需的条件,因此,原则上申请人不可将自己的住宅房屋用作业务场所。
- 更换永居签证
新许可基准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新许可基准的人士,不可将持有的经营管理签证、经营管理方向的高度专门人才签证1号及高度专门人才签证2号更换为日本永居签证。此外,经营管理方向的高度专门人才签证1号也不可更换为高度专门人才签证2号。
- 离开日本
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士如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长时间离开日本,则不予续期其经营管理签证。
- 税务及社会保险的履行义务
在续期经营管理签证时,要求签证持有人履行下列义务:
(1)
劳动保险
- 取得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资格;
- 缴纳雇用保险的保险金;
- 完成工伤(劳灾)保险的各类手续;
(2)
社会保险
- 取得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资格;
- 缴纳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的保险金;
(3)
公司税务
依法缴纳源泉所得税、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法人住民税、法人事业税、消费税、地方消费税等税金
- 业务许可
如公司经营的业务须取得许可、或办理各类登记、申报、备案的手续,则申请人应提交相应手续办理情况的证明资料。
如办理手续须先取得经营管理签证,或有类似正当理由时,将要求在续期经营管理签证时提供相应手续办理情况的证明资料。
- 受理时效
截止到新许可基准正式实施日的前一天(2025年10月15日)提交的经营管理签证申请(包括续期申请)、以及正在审理中的经营管理签证申请(包括续期申请),将采用旧许可基准进行申请。
- 过渡措施
持有经营签证并居住在日本的人士,在新许可基准正式实施日起3年内(即2028年10月16日)前办理签证续期时,即使该人士不满足新许可基准,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也可以根据经营状况、以及未来满足新许可基准的可能性,判断是否给予续签。高度人才签证的经营管理类别,同样适用上述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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