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公司维护的年度要求和公司资料变更的申报
年度申报的责任 除获得豁免外,公司每年都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 (「处长」 ) 提交以下文件:
1、 周年申报表,以反映公司于周年日的状况 ; 2、 以下文件或文件译本的核证副本 (如文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
1、 周年申报表,以反映公司于周年日的状况 ;
2、 以下文件或文件译本的核证副本 (如文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
(1) 公司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 (2) 公司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损益表 ; (3) 公司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集团帐目(如有); (4) 公司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董事会报告(如有); (5) 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帐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如有)。
(1) 公司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
(2) 公司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损益表 ;
(3) 公司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集团帐目(如有);
(4) 公司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董事会报告(如有);
(5) 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帐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如有)。
经认证的帐目 有关的帐目及报告必须经由公司的董事、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进行认证。 豁免 - 美国公司 对于在美国成立的公司,如该公司在整年度能满足以下每一项要求,处长可豁免有关帐目申报的要求: 1、 该公司是另一间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或其成员的实际人数不超过35人 ; 2、 该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或细则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发行不记名股票或认股证的条文,并且其股份尚没有通过交付的方式而转让 ; 3、 该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须公开帐目或将其副本交予公众人士检阅。 豁免 - 其他外国公司 对于在美国以外成立的外国公司,如该公司能满足以下每一项要求,处长可豁免有关帐目申报的要求: 1、 公司成员不超过50人 ; 2、 其股票并没有在任何官方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亦不可向公众人士发行任何股票或债 券 ; 3、 宪法中并没有赋予发行不记名股票或认股证的权利 ; 4、 公司的股份不能通过交付的方式而转让 ; 5、 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司提交帐目或将其帐目交予公众人士检阅。 申请豁免 如需申请豁免,公司必须提供由以下其中一方发出的证明书: 1、 在该外国公司注册地的执业核数师或律师; 或 2、 在香港执业的“独立”律师或核数师。 处长有权决定外国公司是否可获得豁免,有关的豁免也需根据每间公司的情况于每年再进行评定。 税务部门 请留意,即是公司获得以上豁免,如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公司仍有责任向香港税务处提交其帐目。
申报责任 在香港注册的外国公司,如有以下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数据作出变更,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将有关变更申报予处长: 1、 宪法文件 ; 2、 公司秘书或董事的资料 ; 3、 授权代表的资料 ; 4、 注册办事处地址或主要营业地点 ; 5、 公司名称。 清盘 当在香港注册的外国公司开始在其注册地进行清盘时,公司必须向处长申报清盘及委任清盘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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