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马来西亚公司的高管和审计师
公司事务的管理通常由董事负责。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公司董事职位的人,大多数董事惯于根据其指示行事的人以及候补或替代董事。
公司应至少委任1名年满18周岁,并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且在马来西亚有主要居住地的自然人为董事。任何未被解除破产令的破产者,或在过去5年内被判定犯有严重的罪行并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曾被监禁者不得出任公司董事。董事和股东可以是同一个人。
受限于公司章程,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一名董事,或通过普通决议填补临时空缺。
董事可向公司注册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以辞去职务。辞职不需要被接受(除非服务合同或章程要求),只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辞呈就足够了。辞呈通常在公司收到辞职信之日生效,除非辞职信中提到辞职生效的任何其他日期或章程另有规定,例如一个月的通知(这种情况很少见)。
董事可在其任期届满前以普通决议方式被免职。在同个会议上,罢免董事或任命另一人代替董事的决议需要特别通知。
公司的唯一董事或最后剩余的董事不得辞职或离职。任何辞职或离职应被视为无效,除非公司已任命某人代替他的董事职位。
经理是指以任何名称担任公司主要执行官的人,无论其是否是公司董事。因此,公司首席执行官(如有)的资料及其相关信息必须记录在登记册内。
经理是全职的,其服务协议将详细规定需要履行的职责,应得的酬劳以及任命所附带的特权和限制。
《公司法2016》第三附表授权董事任命董事总经理,并决定其认为合适的任命条款和条件。董事会有权根据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以及限制决定董事总经理的薪酬,并可不时撤销,撤回或更改所有或任何这些权力。上述第三附表亦授权董事在符合任何特定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撤销委任。因此,董事会任命的董事总经理可以随时被董事会撤职。
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担任董事总经理。如果章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董事不能出任董事总经理。公司首先必须修改章程,授权董事任命董事总经理。一旦董事总经理的任命权被授予董事会,公司股东就不能在股东大会上任命董事总经理。
公司秘书是公司的高管,在行政领域拥有重大权力,其权力和职责来自于《公司法2016》和公司章程(如有)。公司秘书必须确保公司遵守各种法规。
公司必须至少委任1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应由合资格人士出任,并为年满十八周岁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且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且在马来西亚有主要居住地。出任公司秘书的合资格人士是指已获得CCM认可资质的人士,或者应为公司法附表四中所列示如下之专业团体中的成员之一:
- 马来西亚特许秘书和行政人员协会Malays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ecretaries and Administrators
- 马来西亚会计师公会Malaysian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
-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 Malaysian Bar
- 马来西亚公司秘书协会Malaysian Association of Company Secretaries
- 马来西亚注册会计师公会 Malaysi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沙巴律师协会Sabah Law Association
- 沙捞越律师协会Advocates Association of Sarawak
公司可以拥有1名以上的公司秘书。因此,公司可以有联名或多名秘书。公司可透过同一个董事会决议任命2名以上的秘书。拥有联名或多名秘书的好处是,公司可确保有至少1名秘书在职以履行公司秘书的职能并履行公司的职责。
公司成立时可以不提供公司秘书,但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0天内委任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的空缺不得超过30天。
每家公司都必须委任审计师以审计其账目并向股东分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师可依赖公司的高管和员工所提供的信息。但若他们有理由怀疑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则会进行查询或检查。
公司应在每个财政年度任命一名审计师。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向CCM提交其第一份财务报表的限期结束前至少30天任命该公司的审计师。
公司在任命审计师时,必须确保拟议的审计师是根据《公司法2016》第263条和第264条之规定的合资格人士。只有经批准的审计师才能被任命为公司的审计师。经批准的审计师是指经财政部长根据《公司法2016》第263条之条规批准为审计师且其批准未被撤销的人。
在公司任命拟议的审计师/审计公司作为公司的审计师之前,必须获得拟议的审计师或审计公司的书面同意。秘书通常会被指示通知拟议的审计师,以取得同意书。
除非取得连任,审计师的任期应在向股东分发财务报表后的30天内结束。审计师也可透过向公司注册地址发出书面通知来辞职。审计师的任期将在发出通知的21天后或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起结束。
公司股东可随时在特别通知的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将审计师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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