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4中国代表处业务范围
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应当在申请的外国企业提供的申请文件中写明。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备案后,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中载明。代表机构只能在《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通常,代表处只能在中国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如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但是,如果中国与外国企业政府有双边条约规定,两国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有权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则以此类规定为准。
常驻代表机构有权从事维持代表处的存在和运作所必需的经济活动并签署相关合同。例如,代表处与计算机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根据合同,常驻代表处将购买一台用于办公的计算机。本合同为购买计算机合同,以满足其运行的基本需要为目的,应当是有效的。
从事维持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是代表处的一项固有权利。这些活动不是商业活动,例如雇佣中国员工,租赁办公室,使用公司公章,进口个人及办公产品,申领电话线,开立代表处名义的银行账户,为外籍员工获得工作和居留相关的签证和许可。
经核准后,常驻代表机构获得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而不是获得营业执照。1995年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批准和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即一个实体注册或成立中国境外)常驻代表机构只允许为母公司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如:
- 产品联络和推广
- 市场研究和技术交流。
常驻代表机构禁止与他人直接做生意或者提供服务。任何违反这一限制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对常驻代表机构的罚款,甚至吊销其登记实体。此外,这种直接经营活动可能导致母公司在中国进行应税活动,因此需要在中国纳税。
尽管没有直接业务的官方定义,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可以从事的活动有:
- 为母公司提供联络、推广及协调服务
- 购买或租赁自己的办公场所
- 进口数额合理的普通办公设备(注:进口商品须缴纳进口关税)
- 进口合理数额的个人物品
- 协助外籍雇员办理工作签证及相关申请
- 与经批准的中国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为常驻代表处提供当地员工
- 以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开立必要的银行账户。
- 向母公司以外的人士提供服务(例如母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关联企业)
- 与中国境内的客户接洽、签订或签署业务合同
- 确定商品价格或向客户提供销售折扣
- 向客户开具票据或发票
- 向客户收款或开具业务收据
- 以贸易为目的在中国进行仓储和库存管理
- 未通过中国境内批准的就业服务机构直接聘用当地员工
- 任何非联络性质的活动(如质量控制服务及安装调试服务)等未记载在登记证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将代表处的经营范围限制为“非直接商业活动”的明显意图是,确保代表处代表其境外母公司而不是作为独立的商业实体代表代表处自身。代表机构签订的合同(除办公场所租赁等与自身管理有关的合同外)应当以其母公司或者其关联企业的名义签订,不得以代表处的名义签订。该合同还应当为有关外国当事人标明其在中国境外的地址。同样,为技术、咨询、检查或其他服务而进行的销售和随后的付款、收款也应由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进行,而不应由代表处进行。根据规定,代表机构不得履行“服务中心”的职能。
如果发现代表处“直接从事商业活动”,实施细则规定了最高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和暂停经营活动等处罚。实际操作过程中,罚款和处罚力度酌情由个案而定。有可能要求代表处先进行整改而不是立即处罚,或是根据此类活动的投资数额和(或)通过这种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确定合适的处罚力度。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微信:147 1549 6124; WhatsApp和Line: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