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台证申请程序(适用于从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交流之参展及观展)
本公司代办入台证的服务具体包含下列服务: 就入台证申请提供专业咨询; 审阅客户所提供之申请文件; 协助客户准备申请入台证所需文件; 填写入台证申请表格等文件; 提交入台证申请文件予台湾移民署; 于台湾移民署申请时进行沟通; 代垫签证申请费及领取入台证; 协助入台证取得后续线上资料异动及行程报备等申请。
大陆人士申请资格来台服务如符合下列资格,可获台湾移民署考虑核发入台证: 以担任跨国企业之负责人、经理人或从事专门性、技术性服务之人士。
台湾邀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台湾本地企业 侨外投资事业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外国公司或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办事处 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分公司 航空(运)公司在台湾地区之代理人。 如为「参展」尚须符合:台湾邀请单位或受邀单位须为参展厂商,依参展厂商承租摊位数,每一标准摊位(9 平方公尺) 2人,每增加1个摊位可增加1人,原则不得逾10人; 如为「观展」尚须符合:台湾邀请单位须为参展厂商、受邀单位须为该台湾参展厂商之合作厂商,或具合作潜力之厂商或买家,每一台湾参展厂商原则至多可邀请10人,且受邀厂商每家至多2人。
申请审核处理时间约为一到二个月以上,实际工作天数会视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停留期间限最长仅自参展前3日至展后3日。到期前不可以申请延展。
台湾公司负责人之台湾身分证复印件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台湾公司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额证明文件复印件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影本; 在台参加展览之参展及摊位规模证明文件件(如已用印之参展合约或参展报名表); 与受邀单位之商务往来合作证明文件(如进出口报单或契约书等)或合作潜力证明(如商务往来信函等); 受邀单位(即申请人任职单位)之营业执照或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受邀单位公司英文全衔文件; 受邀大陆人士在职证明(应载明受邀大陆人士姓名、国籍、工作职称、工作内容、聘雇起日); 受邀大陆人士之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受邀大陆人士之大陆身分证复印件; 受邀大陆人士填写之申请书; 委托书; 六个月内的2吋大头照片电子档; 行程表(包含在台居住地址及联络资讯)。
以上所列非最终数据及文件列表, 移民署会视乎申请案件的情况而要求提供更多数据及/或文件。若受邀之大陆人士旅居海外(大陆、香港及澳门以外)者,尚须提供侨居地之身分证明文件,并向当地台湾驻外机构进行身分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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