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国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解散清算: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6、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解散清算条件时,应当自行提交解散清算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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