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2001年公司法案》简介
2001年以前,毛里求斯的公司都是根据以英国《1948年公司法案》为蓝本的《1984年公司法案》而成立。 公司可以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或者以无限公司的形式成立。在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公司名称后,公司必须在公证人面前宣誓以完成设立程序。 公司必须有一个毛里求斯当地注册办公室,以用于保存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但这亦可以由专门企业维护这些数据。而且,公司至少必须有两名董事,一名秘书(必须是当地居民)。审计报告和年度申报表必须提交给公司注册处。 公司成立需要约两到三个星期。最低授权资本为毛利求斯卢比(Mauritius Rupee, MR) 25,000 元,而年度注册费会根据股本金额,在毛利求斯卢比4,000元至8,000元之间不等。
政府于2001年引入了一项新法案(即《2001年公司法案》),并取代了《1984年公司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而有关破产及上市公司的部分也于2004年被另一法案单独取代。 新的法案以新西兰公司法案作蓝本。在以英语官方语言的法学世界中,新西兰公司法案被广泛视为公司及各种现代趋势之间折衷法案的最佳代表。如今,英国法律深受欧盟法律的影响,以至不能再成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典范。 以往用作成立及监管离岸公司和国际公司的《1994年国际商业公司法案》亦被归入《2001年公司法案》内,而这两类公司被命名为全球商业公司1(Global Business Company 1, GBC1)和全球商业公司2(Global Business Company 2, GBC2)。 后来,政府实施了另一项名为《2018年金融(杂项规定)法案》的新法案,将GBC2的名称更改为授权公司 (Authorised Company)。
新《公司法案》引入了一些程序,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有利于营商的环境。以下是新法案的要点: 1、 引入一种相对简单的公司注册形式。成立公司只需一次性提交拟任董事及秘书的出任同意申请,以及关于拟用公司名称保留的通知书。公司成立时无需提交公司宪法 (Constitution)。 如果公司不希望使用法案规定的标准要求,那么,无论是在公司是在法案生效前或后成立,都需要提交一份宪法,阐明与标准格式的不同之处。意识到现实中会出现的“名义”股东,新公司法案允许公司仅有一名股东。 2、 取消了公司宗旨之法定要求,并授予公司自然人的权利、权力和特权。这删除了公司偶然一次性越权的可能性。如果公司希望以宗旨来限制自身的能力,此条文并不会阻止该公司在其章程中陈述其宗旨。 3、 以单一的公司宪法代替组织章程大纲,而且公司宪法不再需要进行公证。 4、 禁止私人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债券(与先前的公司法案相同)。 5、 允许在公司会议记录中以通过书面决议的方式进行会议,以免除召开公司会议。 6、 废除获豁免的私人公司委任合资格核数师或合资格秘书的规定,并仅需要向处长提交账目摘要(Summary Statement of Accounts)。 7、 保留免税和非免税私人公司之间的区别,该形式与以往既有的法律相同。 8、 引入无面值股票,并允许公司发行未指定任何货币价值的股票。 9、 结合了《1999年金融法案》(Financial Act 1999),引入新的股份回购及发行可回购股份的程序。 10、 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公司有权根据该法规定的限制向其董事、秘书或雇员提供赔偿或保险。 11、 要求上市公司和非豁免私人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准备和提交账目。 而获豁免的私人公司必须根据适合公司情况的会计惯例和原则以及该法案的法定要求提交公司账目。 12、 允许在其他地方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毛里求斯继续经营,并允许成立有限寿命公司 (Limited Lif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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