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可选择的类别包括: 1、境外上市公司 2、境外自然人 3、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4、国际组织 5、境内上市公司 6、境内自然人 7、境内国有/集体企业 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政府/公众机构、国有/集体企业,则最终实际控制人须追溯至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在披露其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时,须确认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方式。其中可选择的实际控制方式包括: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权直接或者间接任命企业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成员; (2)有能力确保其提名人员取得企业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席位; (3)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 通过合同、信托或者其他方式能够决定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者技术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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