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72023年度中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 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
- 纳税人需要补税,但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纳税人不申请年度汇算清缴退税。
【启源建议】
若纳税人在2023年全年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且涉及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之全部信息(请参考以下第五点)均已由纳税人本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准确无误地自行上传到个税系统或已告知扣缴义务人,则其2023年度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致,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
- 纳税人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需要申请退税。具体情形如下:
(1) 纳税人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 纳税人2023年度之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 纳税人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
- 纳税人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且需要补税之金额在400元以上。具体情形如下:
(1) 纳税人取得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后适用税率提高;
(2) 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纳税人在2023年度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实际应纳税额。
【启源建议】
若纳税人符合以上需要办理退税或补税的情形,启源在此提醒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避免可能之损失,或可能之税务监管及处罚风险。
- 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4 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清缴退税,需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接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 纳税人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填写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退税。
-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补税,可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下列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 纳税人在2023年度未申请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 纳税人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 纳税人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启源建议】
- 如纳税人有符合以上条件之扣除项目而尚未扣除,启源提醒纳税人务必应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及时上传相关信息,或将详细情况告知启源(如需委托启源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 公益性捐赠支出之具体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 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 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 如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如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提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并补充提供本人2023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并妥善留存。
-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 纳税人邮寄申报表到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或亲自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还应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所填报的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纳税人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之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之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级数 |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0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0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0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0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00 |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微信:147 1549 6124; WhatsApp和Line: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