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增值税简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幷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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