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风险清单(2)
序号
税种
风险
要素
具体税收风险描述
风险易发行业
1
土地
增值税
税率
税额
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业
2
征税
对象
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3
计税
依据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
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6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7
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8
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所有行业
9
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10
计税依据
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11
印花税
征税对象
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采购、协作、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易货合同的计税依据未包括易货的金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税率税额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13
投资方股权变更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14
税率税目
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15
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缴纳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6
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7
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送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19
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20
减免核准
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
21
纳税地点
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22
车船税
挂车等无需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运输行业
23
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24
资源税
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盐等未申报资源税。
开发资源税应税产品行业
25
车辆
购置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2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额90%征收;对在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7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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