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人住民税的特别征收Q&A (特殊篇)
平时仅雇佣家务工不足3人、或者薪资的支付期间超过1个月等情况,员工可作为例外采用普通征收方式,自行缴纳个人住民税。 具体而言,如果员工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情况,则雇主可以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薪资支付报告书(日文“給与支払報告書”)时一并提交《普通征收转换理由书(日文“普通徴収切替理由書”)》。 员工总人数(不含符合下列各项的员工)不超过2人; 已在其它事业所被特别征收; 薪资低,无法代扣税额; 非按月支付薪资; 个体商户的事业专职者; 已在5月31日前离职或预计在5月31日前离职。
根据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员工在上年中领取过雇主支付薪资,并在今年4月1日领取雇主支付薪资,由雇主特别征收其个人住民税。因此,即使员工是零工或兼职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雇主均应特别征收该员工的个人住民税。
雇主如果拥有所得税的源泉征收义务,则同时拥有特别征收员工个人住民税的义务。因此,即使员工均为雇主的家庭成员,雇主仍具有特别征收义务。但是,如果身为员工的家庭成员属于个体商户的事业专职者,则在提交普通征收转换理由书并经审核同意后,可转换成普通征收方式。
原则上,个人住民税应采用特别征收方法缴纳。因此,非例外情况时,雇主不得仅凭员工诉求就允许员工采用普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住民税。
即使员工人数较少,雇主也应依法履行特别征收义务。但是,如果平时员工不超过10人,经区市町村审核同意,雇主可享受纳期特例制度。适用纳期特例的雇主仅于每年6月及12月代缴员工的个人住民税即可。
原则上,员工同时在多个事业所工作的,其个人住民税在主要取得薪资的事业所特别征收。
原则上,雇主仍应特别征收跨都道府县通勤的员工的个人住民税。以防万一,雇主应与员工所居住之区市町村确认。部分都道府县之间已开展个人住民税的特别征收合作,例如东京都、茨城县、栃木县、群马县、埼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山梨县已就特别征收开展合作。
雇主从员工薪资中特别征收的个人住民税,属于代员工临时保管的税金,并未是公司经营资金,不得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以经营不善为由导致逾期纳税的,按一般逾期纳税情况实施滞纳处分。雇主逾期纳税时,将导致员工无法及时取得纳税证明书,损害全体员工利益。
特别征收义务为雇主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入职、离职频繁为由转换成普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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