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送礼之税务申报
公司购买「交际费限额内」的礼盒、礼品来赠送或招待公司往来的客户是可以的。只要是公司「营业所必需」的费用(有打上公司的统编,而且是正常营运情形下的支出),都可计入在公司的帐上。
但是因招待而列报过多的交际费用,一来是没有办法抵到税(因为税法规定有其金额上限),二是过多的交际费用会引起国税局查核。
由公司直接发 公司在中秋节发给员工的奖金或礼品,是属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的「薪资所得」。当公司发放给员工中秋节奖金或礼品时,必须要帮员工办理扣缴,而且在来年1月底前,办理申报扣(免)缴凭单。如果公司发放给员工的是属于实物发放,则必须要以「给付金额」的作认定。例如:丙公司买了50盒250的柚子礼盒送给员工,那就要用50*250的统一发票当作计算基础,并在来年一月开立扣缴凭单给员工,让员工申报综合所得税。 由公司有立案的”职工福利委员会”发 如送给员工的中秋礼盒,是由”职工福利委员会”发给员工的话,则属员工之「其他所得」;不论金额大小,给付时均不必扣缴税款,只是仍须于次年1月底前填报免扣缴凭单向台湾国税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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