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8日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使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用人单位应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工作时间超6小时的劳动者4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工作时间超8小时的劳动者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劳动基准法第34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4周至少休息4日(劳动基准法第35条)。
超时劳动协定(日文“時間外労働協定”)通常被称为“36协定”,其依据是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6条,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并报送行政官厅后,可视劳动者的业务量等因素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使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延长后的总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5小时,每年不得超过360小时。
上述工会应当由该用人单位内半数以上的员工组织参与,如工会未满足人数需求,则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用人单位内半数以上员工之人士协商决定。
虽然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了每日及每周的工作时间上限,但实际的生产经营无法避免因日期、季节所带来的工作量不平均问题。对此,用人单位可通过采用变形工作时间制,根据劳动合同或就业规则等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上限的前提下,在特定日期或特定周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上限。
变形工作时间制的期间可以以1周、1个月、1年为单位。根据厚生劳动省的数据,截至2018年,采用变形工作时间制的日本企业比例已达60.2%。
弹性工作时间制(日文“フレックスタイム制”)指,在1个月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上限、用人单位规定有月合计工作时间、且劳动者的月合计工作时间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自主决定开始工作及结束工作的时间。
假定工作时间制(日文“みなし労働時間制”)包括“外勤假定工作时间制”、“专业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及“计划业务型裁量劳动制”。
- 外勤假定工作时间制(日文“事業場外みなし労働時間制”)指,劳动者因在工作地点以外地方工作,导致计算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较为困难时,原则上以规定的工作时间作为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假定制度。
- 专业业务型裁量劳动制(日文“専門業務型裁量労働制”)指对于工作方法及时间分配等用人单位难以做出具体指示的业务(设计师、系统工程师等,共19类),不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而以劳资协议中规定的工作时间作为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假定制度。
- 计划业务型裁量劳动制(日文“企画業務型裁量労働制”)指对于事业经营的规划、筹划、调查、分析业务,不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而以劳资委员会(日文“労使委員会”)规定的工作时间作为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假定制度。
用人单位应给予连续工作满6个月,且该6个月内所有工作日的出勤率达80%的劳动者10日的带薪年休假。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一般而言,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劳动者每连续工作满1年,该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增加1日;连续工作满3年零6个月(含3年零6个月)后,劳动者每连续工作满1年,该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增加2日。带薪年休假最多不可超过20日。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工作年数
0.5
1.5
2.5
3.5
4.5
5.5
6.5以上
带薪年休假日数
10
11
12
14
16
18
20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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