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的公司类型
本地公司可在开曼群岛境内开展业务,并且必须至少委任⼀个股东和⼀个董事。每年必须举⾏⼀次周年股东⼤会,并且需要向公司注册处出提交周年申报表。股东登记名册须存放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并开放予公众查阅。
非本地公司透过公司注册处向财政局局长提出申请授予非居民身份,并且声明该公司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开展业务。非本地公司亦可以申请转成为豁免公司或普通本地公司。
公司必须于其注册办事处保存股东登记名册,并且须向注册处申报有关股东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实缴资本的金额纪录。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常用的商业模式,因为豁免公司可以向开曼群岛政府申请并获得⼀份无须缴税的证书。一般首张证书有效期为期⼆⼗年,可以申请续期,因此有利于该公司的境外主营业务。
豁免公司须至少委任一个有表决权的股东个和⼀个董事,以及必须向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但有关股东登记名册无需开放予公众查阅,亦不需要举行周年股东⼤会。
1、 有限期公司(Limited Duration Company) 豁免公司的另一种形式是有限期公司,有限期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不少于两个股东,并且该公司章程细则必须清楚规定公司限期为30年或更短的期限,并必须指定会促使该公司自愿清盘和解散的事件。 有限期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可规定对股份或股东的其他权益转移作出限制或转移必须得到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同时,章程细则可规定把公司的管理权⼒归属于股东,或委派给董事会。 2、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也是一种豁免公司。由已延期的豁免公司转化而成,或由有限期公司亦可重新注册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除了提交豁免公司所需的周年申报表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须同时申报其公司年内投资组合的所有变更。 3、 经济特区公司(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y) 开曼群岛允许将现有的豁免公司重新注册为经济特区公司。该类型公司被授权在开曼群岛的经济特区开展业务,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仔细说明该公司在经济特区进行业务的意向。 您可以浏览: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注册程序及费用
豁免公司的另一种形式是有限期公司,有限期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不少于两个股东,并且该公司章程细则必须清楚规定公司限期为30年或更短的期限,并必须指定会促使该公司自愿清盘和解散的事件。
有限期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可规定对股份或股东的其他权益转移作出限制或转移必须得到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同时,章程细则可规定把公司的管理权⼒归属于股东,或委派给董事会。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也是一种豁免公司。由已延期的豁免公司转化而成,或由有限期公司亦可重新注册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除了提交豁免公司所需的周年申报表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须同时申报其公司年内投资组合的所有变更。
开曼群岛允许将现有的豁免公司重新注册为经济特区公司。该类型公司被授权在开曼群岛的经济特区开展业务,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仔细说明该公司在经济特区进行业务的意向。
海外公司也称为国外公司,是指由⼀家于开曼群岛境外的司法管辖区注册,但打算于开曼群岛境内设有营业地址及开展业务的公司。 当海外公司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在营业后一个月内向注册处登记成为海外公司。 所有海外公司有任何信息需要进行更改,公司应在作出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处提交变更详情的申报表。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地位,其公司股东不用对公司的债务或法律责任负上个人责任。现有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可以兼并、合并或转换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一份已签署及包括指定规定信息的注册声明,并支付注册费。当注册声明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该公司必须提交修改书。 公司须在每年的一月向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并支付规定的年费。
无限公司可由有资本或没有资本所成立,对其所有股东的责任是无限的。其公司章程必须说明公司股东人数,并且当该公司拟注册亦须说明公司股本金额。
基金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由创始人为任何合法目的所成立。其组成文件由公司章程细则为主,其章程细则必须直接列明或参考条例,以便处理该公司清盘时的任何资产。 现有的开曼群岛公司可以转换成为基金会,也可创立一个全新的基金会。基金会公司必须受到股份或担保的限制,有或没有注册股本均接受。
非营利协会是由有限公司所组成,并由开曼群岛总督批准。它不需要公开发布其公司名称以及向注册处提供股东详情。 成立协会的宗旨应是促进商业、艺术、科学、宗教、慈善或其他目的,将该协会的利润或其他收入将用作于促进其宗旨。同时,它禁止向协会股东派发任何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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