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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香港离岸收入概念 (法团和个人)
如果一家香港公司的整体营运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则不须在香港就其利润缴税。在确定香港公司的营运是否在香港进行,由寻找供货商和客户乃至销售、采购及/或服务合同的签订,香港税务局都会将其活动列入考虑之列,从而确定有哪些商业活动是在香港进行有哪些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税务局更侧重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及其与利润的因果关系,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均会视为无关重要
香港利得税
香港薪俸税
香港税收制度(主要税项)
香港税收制度(主要税项)。香港物业税对因出租香港物业而获得租金收入的业主征收,其应课税金额是按该物业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从任何受雇工作所得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遗产税是就死者「遗下」或应视为死者遗下的香港财产总值按相应递增税率征收的,该税率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
香港利得税
香港印花税
香港物业税
香港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我们将在此文章后半部分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并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评税基期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8C条,就开始业务的评税基期可分为:如首次账目是以截至有关课税年度内某日为结算日,其评税基期即为开业之日至该账目结算日为止的期间。如首次账目所关乎的时期超过1年,且是以截至开业的课税年度的下一课税年度内某日为结算日,其应评税利润则以局长认为适合的基准而计算。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应评税利润
什么是应评税利润?应评税利润是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 IV 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除外〕。税务条例并没有阐明何谓「利润」一词,在商业实践上,利润可指纯利﹑净收益或盈余。由此可见,利润关系到收入和支出的确定。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被当作为营业收入的款项
香港利得税 - 被当作为营业收入的款项。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阐述基本的利得税征税原则,而第15条则阐述以下款项须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1.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纪录带、录音或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税务条例》第15(1)(a)条]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资本与收益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指出凡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并不在利得税课税范围内,香港税务局不会对这种资本收益作出征税。有许多关于此文章标题的法院案例:区分「资本性资产」收益和「营运性资产」收益--前者称为「资本收入」,后者称为「收益收入」。从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所谓「资本性资产」是指持有者通过将其保留在自己手中从而获取利润;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企业收入的税务豁免
香港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例如合伙业务。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获豁免利得税的合资格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或收益。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合伙业务
香港利得税报税表 - 法团以外的人士(BIR52)须由首合伙人提交,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解释了首合伙人是指居于香港的积极参与的合伙人中在合伙协议内名列首位的合伙人;;或在无协议的情形下,其姓名或简称是在该合伙的通常名称中单独指明或列在其他合伙人之前的合伙人;;或在就合伙人姓名而作的任何法定陈述中名列首位的合伙人。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团体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则指出《人士》是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不论成为法团与否)或团体,而团体凡指任何政治,法人或学术团体,亦指任何不论是否已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联谊会,团契及社团。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法团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则指出「人士」是包括法团在内,该条例进一步解释法团是指根据香港或其他地方任何有效的成文法则或成立章程而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任何公司,但不包括合作社或职工会。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保存业务纪录的要求
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都必须保存足够的纪录,不论该等纪录是英文或中文,以确定阁下的应评税利润。所有纪录须保留最少7年。若未能保存足够的纪录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此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记录包括:记录收款及付款或收入及开支的账簿;核实账簿中各项记录所需的基本文件,例如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及其他有关的文件;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非居港人士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此利得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亦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其代理人追讨,故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之用。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利得税计算表
根据财务报表所示的纯利/(亏损),加:不能从财务报表中扣减的开支:– 并非根据《税务条例》计算的折旧扣减;– 资本性支出或亏损;– 应计给业务东主的薪酬,资本利息或贷款利息(如属法团以外的业务);– 退休计划中高于可获扣除的供款/为配偶向退休计划作出的供款(如属法团以外的业务)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申请缓缴暂缴税
阁下在暂缴税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少于或可能会少于上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的90%,或少于或可能会少于香港税务局就暂缴税课税年度的评估利润的90%。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不少于8个月并经签妥的账目拟本)必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2. 结转入该课税年度抵销的任何亏损额被遗漏或有不确之处。阁下已停止或将会在该课税年度结束前停止经营阁下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且就该课税年度须评估的应评税利润,少于或可能会少于上年度的应评税利润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简介
根据税务条例,香港税务局可从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的应评税利润中征收利得税,然而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缴利得税。换言之,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例如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主要利得税税率
所有在香港有应课利得税利润的商业机构都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除非该商业机构已有其他有关连实体被提名以两级制利得税率征税。此外,如某公司已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4B(2)(a)条(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作出选择,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公司。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企业开支的税务豁免/纾缓
一般而言,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资本性质的开支除外。 以下企业开支有相应的税务豁免/纾缓措施:捐赠给已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及不超过经调整后但未扣减捐款前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提交规定及缴纳税款
香港利得税报税表须于其发出日起1个月内填妥,并连同以下文件(合称为「佐证文件」)一并递交回税务局:如纳税人是一家「小型法团」,那只须递交利得税报税表及任何所需补充表格,不过,阁下仍必须保留「佐证文件」留待日后税务局查证时可予以提交。如纳税人需额外时间以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局申请延长期限,但如果纳税人有聘请税务代表,则报税表申报期限可根据会计结账日期自动延展至下述日期。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预扣税
我们在香港利得税 – 非居港人士的文章中提及到,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而税务条例第20条则指出此利得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税务局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其代理人追讨。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利润来源地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如一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在香港经营其业务,而其利润并非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那该公司可考虑将其利润提出申请豁免缴交香港利得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 – 利润来源地》("指引")集中阐述第三项条件,载列了税务局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的验证准则,令香港公司更清晰了解到不同的业务实施时税务局所采用的准则,从而更有效地确立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在何处进行。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申请豁免缴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纳税者的国籍或注册地不在考虑之列,在离岸安排上给予了纳税人良好的机遇。对于制造业及服务性行业的公司,如部分利润或收入来自香港,部分来自香港以外地方,有关公司须按实际情况作出分摊,计算出多少利润是来自香港,多少利润是来自香港以外地方。
香港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