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8日本劳务派遣制度简介
根据日本《关于确保劳务派遣事业正规运营及保护派遣劳工等相关法》(日文为“「労働者派遣事業の適正な運営の確保及び派遣労働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简称为劳务派遣法)第一章第二条,劳务派遣(日文为“労働者派遣”)指使己方雇佣的劳动者以该劳动关系为前提,接受第三方的指示并为其工作之行为,但不包括使己方雇佣的劳动者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之行为。日本针对同一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期通常为1年,续签最长不可超过3年。
2020年4月1日,劳动派遣法新法实施,将“同工同酬”(日文为“同一労働同一賃金”)正式写入该法。“同工同酬”指不论企业规模,所有企业必须履行“不论雇佣形态,对同一职务必须支付相同金额的劳动报酬”之义务。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资料,针对同一业务的劳务派遣期通常为1年,最长为3年,即在同一业务使用派遣劳工3年后,应雇佣正式员工等担任该业务职员。同一业务上使用派遣劳工3年以上属违法行为,违法的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机构或其相关负责人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监禁或最高100万日元的罚款。
部分业务无劳务派遣期限制,即使用派遣劳工满3年后仍可继续使用(但不可继续使用同一派遣劳工),具体业务如下:
(1) 信息处理系统的开发及维护
(2) 机械、装置或仪器的设计或制图
(3) 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的操作
(4) 翻译、口译、速记
(5) 秘书
(6) 文件、数据的整理汇编
(7) 市场调研
(8) 财务会计
(9) 海外贸易合同的编制
(10) 电子计算机、机动车等产品宣讲
(11) 旅游业法规定之导游
(12) 建筑物或博览会等指引及接待
(13) 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
(14) 事业实施体制的策划与立案
(15) 书籍杂志的制作与编辑
(16) 商品包装或广告的设计
(17) 营销工程
(18) 放映机械操作
(19) 放映节目制作
(20) 建筑物的清洁
(21) 停车场管理
(22) 室内装修设计指导
(23) 播音
(24) 电话推销
(25) 放映节目道具的筹备
(26) 建筑设备的运输、清点、整理
此外,《劳务派遣法》及其施行令明令禁止劳务派遣的业务如下:
(1)
港湾运输业,包括船舶货物的装卸、驳船运输、货物鉴定及测量等;
(2)
建筑业;
(3)
警备业;
(4)
医疗相关业务,包括医生、牙医、药剂师、护士等;
(5)
名称内含“士”之职务,包括律师(日文为“弁護士”)、司法书士、不动产测绘员(日文为“土地家屋調査士”)、公证人(日文为“公認会計士”)等。
简单来说,日本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分别为派遣劳工、劳务派遣机构及实际用人单位,具体如下:
- 派遣劳工
派遣劳工(日文“派遣労働者”)指劳务派遣机构雇佣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的对象。派遣劳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工作指示,于实际用人单位工作。
- 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机构(日文为“派遣会社”)指取得日本厚生劳动大臣的劳务派遣事业经营许可后,经营劳务派遣事业之单位,是劳务派遣服务的提供方。劳务派遣机构雇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劳工的身份于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支付派遣劳工的工资、代扣代缴派遣劳工的社会保障性基金、作为派遣劳工的代理人与实际用人单位交涉、安排派遣劳工的职业技能研修等。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劳务派遣机构不提供劳务中介及劳务代理之服务。
- 实际用人单位
实际用人单位(日文为“派遣先企業”)指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招募派遣劳工之单位,需要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派遣服务费用,是劳务派遣的委托方及实施方。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基本合同及劳务派遣个别合同,并在单位部分岗位使用派遣劳工,但派遣事前不可直接与派遣劳工联系。
- 派遣劳工手续流程
派遣劳工与正式员工等区别在于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为派遣劳工及劳务派遣机构,因此派遣劳工的考勤报告对象、工作相关交涉对象为劳务派遣机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性基金等均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劳工的派遣流程具体如下:
(1)
于劳务派遣机构登录,参加面试并进行职业技能检验;
(2)
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就业需求,劳务派遣机构根据需求及个人能力介绍相应的工作;
(3)
选择心仪的工作,与劳务派遣机构商议薪资、福利待遇及派遣时间等,并参加选考;
(4)
选考通过后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社会保险等手续;
(5)
于合同规定日期前往实际用人单位工作;
(6)
就职期间,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考勤报告,劳务派遣机构将根据考勤报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7)
如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劳工与实际用人单位均希望延长派遣时间,则重新与劳务派遣机构商议薪资等,续签劳动合同; 或者
(8)
如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劳工与实际用人单位任意一方不希望延长派遣时间,则于劳务派遣机构处再次选择工作,或与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关系。
- 实际用人单位手续流程
实际用人单位通过利用劳务派遣机构募得派遣劳工,根据自身需求活用人才,且不需要为派遣劳工进行劳务管理,有效地减少了人力成本。实际用人单位的手续流程具体如下:
(1)
于劳务派遣机构登录,委托劳务派遣机构招募人才,登录内容包括所招募岗位之工作内容、人数、年龄、性别、职业能力及工作时间等;
(2)
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基本合同及劳务派遣个别合同(亦可仅签订劳务派遣个别合同),并完成派遣前相关手续;
(3)
劳务派遣机构根据招募要求选考人才,并将通过选考及适合招募岗位的人才介绍予单位,单位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组织人才实地参观企业;
(4)
查看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人才资料,使用派遣劳工;
(5)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指示派遣劳工工作,不得命令派遣劳工进行合同规定业务之外的工作,如特殊情况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商议;
(6)
派遣劳工就职期间,将收到由劳务派遣机构发出的费用请求书(费用一般包括派遣劳工薪资、派遣服务费用、各项报销等)及派遣劳工的考勤记录,确认上述文件内容无误后支付费用;
(7)
如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工均希望延长派遣时间,则续签劳务派遣合同; 或者
(8)
如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工任意一方不希望延长派遣时间,则重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招募新人才,或与该劳务派遣机构解约。
- 劳动合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应签署劳动合同(日文为“労働契約書”)。根据日本劳动合同法(日文为“労働契約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签订的,记有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劳动者义务及雇主义务等之合同。日本的劳动合同通常记有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劳动期限
(2)
就职地点
(3)
工作内容
(4)
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5)
是否存在加班现象
(6)
休假制度或轮休制度
(7)
劳动报酬的制订方法、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8)
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
(9)
解除合同(辞职)相关事项
- 劳务派遣基本合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可签署劳务派遣基本合同(日文为“労働者派遣基本契約書”)。基本合同指与特定的交易对象进行反复持续的交易时,制订的符合所有交易共同基本事项之合同。劳务派遣基本合同通常记有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人才派遣合同要旨
(2)
另行签订个别合同之相关要旨
(3)
派遣服务费用的制订方法、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4)
派遣劳工的节假日
(5)
派遣劳工的交换
(6)
派遣劳工紧急辞职及事故赔偿之相关事项
(7)
解除合同相关事项
(8)
保密义务
(9)
合同有效日期
(10)
招聘信息宣传事项
- 劳务派遣个别合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应签署劳务派遣个别合同(日文为“労働者派遣個別契約書”)。区别于适用于所有交易的基本合同,个别合同主要针对每项交易具体内容,如个别合同内容与基本合同产生矛盾,则以个别合同为准。劳务派遣个别合同通常记有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派遣劳工的工作内容
(2)
派遣劳工实际就业的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组织单位
(3)
派遣劳工的直属上司
(4)
到岗日期及派遣期限
(5)
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6)
安全卫生相关事项
(7)
派遣劳工投诉处理相关事项
(8)
雇佣安定措施*
(9)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人及实际用人单位负责人相关信息
(10)
加班相关事项
(11)
福利待遇
*备注:雇佣安定措施指如派遣劳工派遣预计或已达3年且希望继续就业,则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任意一项义务:
(1)
委托实际用人单位直接雇佣该派遣劳工,使其成为正式员工等;
(2)
提供新的用人单位;
(3)
无限期雇佣该派遣劳工;
(4)
其他利于稳定就业的举措(例如介绍预定派遣等)。
日本除一般的劳务派遣外,还存在介绍预定派遣(日文为“紹介予定派遣”)。介绍预定派遣指以实际用人单位直接雇佣派遣劳工为前提,在一定期间内派遣人才至实际用人单位工作,派遣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用人单位及派遣劳工的双方意愿决定是否将该派遣劳工作为正式员工等录用之派遣形式。介绍预定派遣期通常为3个月,最长不可超过6个月,实际用人单位不可在介绍预定派遣期结束后以一般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使用该派遣劳工。
介绍预定派遣以实际用人单位直接雇佣派遣劳工为前提,因此与一般的劳务派遣不同,实际用人单位可事先直接与拟派遣之人才联系,进行面试及履历书的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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