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美国有效关联收入(ECI)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报税的问题
根据美国税收法,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外国公司/非居民外国人(NRA)需对其在美国境内产生的,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ECI),按照与美国公司/公民相同的累进税率缴纳美国所得税。
当外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USTB)时,所有来自美国境内,且与从事该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收入都被认为是有效关联收入(ECI)。
“美国境内的贸易或商业(USTB)“一词在美国法典或财政部法规中并没有完整的定义。通常情况下,若您在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候在美国提供个人服务(personal service),您就被认为是在从事美国境内的贸易或业务。相关的法院案例和裁决指出,外国公司或个人通常需要与美国有持续的商业接触,才能判定为从事美国贸易和商业活动。一般来说,纳税人直接或通过附属代理人(dependent agent)进行的商业活动必须是定期的、实质性的和持续的,才能满足"从事美国境内贸易或业务"(USTB)的定义。这意味着,即使您没有直接从事美国的贸易或业务,如果您经常通过美国办事处、雇员、附属代理人向美国销售,也会被视为从事美国的贸易或业务。
从属代理人(dependent agent)可以是个人或公司,无论是否是雇员,都不能是独立代理人(independent agent)。如果一个非居民外国人/外国公司在美国至少有一个从属代理人,非居民外国人/外国公司会被认为有在美国有办公室或固定的营业场所,从而 "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
从属代理人(dependent agent)基本上是为您工作的人或公司,他的工作与您关系非常密切,可以说从属代理人的行为是您自己行为的延伸。您的雇员(或合同工)如果只为您提供服务,则被视为从属代理人。
总的来说,判定外国公司是否有与美国贸易或商业(USTB)有效关联的美国来源收入(ECI),通常是基于其在美国是否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永久的业务机构(即办公室、工厂、经营基地、附属代理人等,)。外国来源的收入一般不被视为有效关联收入(ECI),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根据《美国国税法》第864(c)(4)(B)条,如果某些外国来源的收入归属于美国的办公室或美国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则应被视为关联收入(ECI)。
与从属代理人相比,独立代理人(Independent Agent)不被认为是 "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且不需要缴纳美国所得税。根据税法1.864-7(d),独立代理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独立于外国企业。它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佣金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代理人。例如,亚马逊有他们自己的业务,而您只是亚马逊众多客户中的一个。因此,亚马逊于您而言是一个独立代理人。
根据税法1.864-7(d),如果该代理人(i)有权以非居民个人或外国公司的名义谈判和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权力,或(ii)拥有属于非居民个人或外国公司的商品库存,并经常代表该外国个人或外国公司从该库存中提交订单,则该代理人不是独立代理人。
例如,Eric Inc是一家香港公司,计划通过亚马逊的FBA服务向美国市场销售产品。Eric Inc在海外购买产品并将其运到亚马逊在美国的仓库,亚马逊的员工对产品进行包装并运送给客户。在这种情况下,Eric Inc在美国没有实际经营,亚马逊也不属于从属代理人,所以Eric Inc不是 "在美国从事贸易",不被视为有有效关联收入(ECI),因此不需要对向美国销售产品产生的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
单人有限责任公司(SMLLC)被视为一个 "忽视实体(Disregarded entity)",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应由成员在个人纳税表中进行申报。对于由外国人全资拥有的美国单人有限责任公司(忽视实体),虽然该实体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仍需在到期日前提交附有表格5472的表格1120(pro forma)。其中,表格1120唯一需要填写的信息是外国拥有的美国忽视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第一页的B和E项。
对于外国成员来说,如果美国忽视实体在美国境内没有直接或通过附属代理人有办公室或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外国成员可能没有有效关联收入(ECI),也不需要承担美国的纳税义务。否则,外国成员必须提交表格1120F(外国公司)或表格1140NR(非居民外国人),以报告他们在美国境内收到的与贸易或商业行为有效关联的收入。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微信:147 1549 6124; WhatsApp和Line: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