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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股东出资额及股份转让税务指南
根据台湾《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税条例》、《营业税法》及《所得税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额转让须缴纳的相关税负,会因所有权人身份的不同及交易目标之不同,其须负担的税负也不同,兹就须缴纳之税负作简要介绍。台湾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故个人转让经认证发行之股票,仅须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按其成交价格课征千分之三证券交易税,无须再缴纳证券交易所得税;另有价证券非印花税课税范围,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2023-06-25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课征方式比较
扩大书面审核申报系指营业收入加非营业收入合计不超过新台币三千万之台湾中小企业,因帐务不健全及为免除国税局查账之困扰,纵使公司帐务结算后之纯益率低于台湾国税局订定之扩大书审纯益率,亦同意在结算时调整纯益率至扩大书审纯益率申报纳税(例:帐上纯益率是2%,同意申报纯益率为6%)。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个人综合所得税简介
凡在台湾有所得之个人,应就其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在台湾的居民(含台湾居民与外籍人士),需按照所得总收入扣除免税额与扣除额后的金额合併收入纳税。若外籍人士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九十天者,其台湾境外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视为台湾来源所得。但若取自台湾境内雇主所支付之报酬,则需依照规定扣缴税率(18%或6%)就源扣缴,不适用免税额及扣除额。
台湾税制
台湾个人所得税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简介
营利事业所得税为台湾政府对台湾营利事业的盈余征收的所得税,性质类似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但其纳税人除公司法人外,还包括独资、合伙及合作社,范围较广。按照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凡在台湾境内经营的营利事业,包括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经营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均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税制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证券交易税简介
证券交易税系对出卖有价证券之行为,按买卖成交价格课征之一种交易税,与证券交易所得税性质不同。证券交易税系按成交价格课征,交易无论盈亏均须缴纳;证券交易所得税则系对出售有价证券之增益所课征之所得税,两者意义有所不同。凡买卖有价证券,除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及其他依法免征者外,应征收证券交易税。所称有价证券,系指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公司发行之股票、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
台湾税制
台湾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介
纳税义务人销售或产制特种货物或特种劳务之销售价格,包括在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销售土地及房屋之特种货物,为原所有权人,于销售时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土地及房屋以外之特种货物及特种劳务,其纳税义务人及课征时点如下:(1) 产制特种货物者,为产制厂商,于出厂时课征。(2) 进口特种货物者,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于进口时课征。
台湾税制
台湾印花税简介
「印花税法」规定之各种凭证,在台湾境内书立者,均应依该法纳印花税。若该文件经多国多方签立,但只要其中有一签约国是在台湾境内签立,即应依法课征印花税。印花税之纳税义务人为立约人或立据人。此外,承揽工程契约书若注明「已含税」,在缴纳印花税时,可以按契约总额扣除5%营业税后,再以不含税的工程承揽契约金额,以0.1%税率贴用印花税票。
台湾税制
外资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税务差异分析
一般外资企业来台投资大致可分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两种,从财务的角度看,分公司与母公司的财务是一体的,分公司等于是母公司的延伸体,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母公司必须完全承担;而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个体,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务上各自独立,子公司的债权债务与母公司无关。而外商来台投资,不外乎从事一般商品买卖业或做工厂登记,从事生产制造并内、外销或转投资其他事业体取得投资股权。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公司营业税之比例扣抵法与直接扣抵法比较
台湾公司除了本身业务外,如果兼营投资业务要特别留意。公司除经营本业外,如从事投资取得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即成为兼营营业人。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应依台湾税法规定,汇总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即11月及12月营业税申报,期限为来年1月15日止)营业税的免税销售额范围,包含投资台湾、境外有价证券获配的现金股利、以及未分配盈余转增资的股票股利,并以股利净额申报。
台湾营业税
台湾税收制度简介
台湾税制是台湾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现行的税收从税收收益权归属可区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国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矿区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
台湾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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