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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制
台湾地价税
凡已规定地价之土地包含都市与非都市土地,除依法课徵田赋(目前停徵)者外,均应课徵地价税。地价係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分区调查计算后公告,称为公告地价。地价税之税基为申报地价,申报地价原则上是按照土地所有权人自行申报为准,但申报地价不得超过公告地价之120%,不得低于公告地价80%,土地所有权人未于公告期间申报地价者,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
台湾税制
台湾反避税措施简介
鉴于美国、欧盟国家及其他许多国家都已订定许多反避税措施,台湾参酌国际规范订有移转订价及反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措施。同时,有关增订「受控外国公司」及「实际管理处所」等制度之所得税法亦己通过,尚待公布施行日期。台湾参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及美欧国家之移转订价相关措施,订定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作为税务机关查核关係人交易结果,是否有不合常规之依据。
台湾税制
台湾营业税简介
台湾于1986年开始实行按增值额征收的营业税。课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按每月或每两个月就其总收入减除资本设备及非资本性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税基。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及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两类。前者是指按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后者是指按营业全额计征的营业人。
台湾税制
台湾营业税
台湾房屋税简介
台湾房屋税,以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为课征对象。房屋税向房屋所有人征收之。其设有典权者,向典权人征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征收之,由共有人推定1 人缴纳,其不为推定者,由现住人或使用人代缴。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应由管理人或现住人缴纳之,如属出租,应由承租人负责代缴,抵扣房租。
台湾税制
台湾货物税简介
「货物税条例」规定之货物,不论在台湾境内产制或自境外进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需依相关法律征收货物税。其征收之货物税是依其货物种类不同,所适用之税率或税额也不同(非累进税率)。应税货物之完税价格应包括该货物之包装从物价格。台湾产货物之完税价格以产製厂商之销售价格减除内含货物税额计算之。
台湾税制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简介
凡经常居住境内之台湾公民,应就其在境内境外全部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徵遗产税及赠与税。经常居住境外之台湾公民,及外国国民,仅就其在台湾境内之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徵遗产税及赠与税。前述所称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係指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台湾境内有住所者;或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逾365天者。
台湾税制
台湾遗产税
台湾赠与税
台湾契税简介
台湾不动产之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之土地,免征契税。契税之纳税义务人,因其种类,分别列示如下:买卖契税,应由买受人申报纳税;典权契税,应由典权人申报纳税;交换契税,应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报纳税。交换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应依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台湾税制
台湾期货交易税赋简介
凡在台湾境内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应征收期货交易税。期货交易税系向买卖双方交易人课征,由期货商代征之。期货交易税是买卖双方交易人于契约到期前或到期时以现金结算差价者,各按结算之市场价格,依下列规定课征:股价类期货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10万分之2(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选择权契约或期货选择权契约:按每次交易之权利金金额课征千分之1。
台湾税制
台湾个人综合所得税简介
凡在台湾有所得之个人,应就其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在台湾的居民(含台湾居民与外籍人士),需按照所得总收入扣除免税额与扣除额后的金额合併收入纳税。若外籍人士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九十天者,其台湾境外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视为台湾来源所得。但若取自台湾境内雇主所支付之报酬,则需依照规定扣缴税率(18%或6%)就源扣缴,不适用免税额及扣除额。
台湾税制
台湾个人所得税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简介
营利事业所得税为台湾政府对台湾营利事业的盈余征收的所得税,性质类似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但其纳税人除公司法人外,还包括独资、合伙及合作社,范围较广。按照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凡在台湾境内经营的营利事业,包括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经营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均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税制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证券交易税简介
证券交易税系对出卖有价证券之行为,按买卖成交价格课征之一种交易税,与证券交易所得税性质不同。证券交易税系按成交价格课征,交易无论盈亏均须缴纳;证券交易所得税则系对出售有价证券之增益所课征之所得税,两者意义有所不同。凡买卖有价证券,除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及其他依法免征者外,应征收证券交易税。所称有价证券,系指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公司发行之股票、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
台湾税制
台湾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介
纳税义务人销售或产制特种货物或特种劳务之销售价格,包括在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销售土地及房屋之特种货物,为原所有权人,于销售时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土地及房屋以外之特种货物及特种劳务,其纳税义务人及课征时点如下:(1) 产制特种货物者,为产制厂商,于出厂时课征。(2) 进口特种货物者,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于进口时课征。
台湾税制
台湾印花税简介
「印花税法」规定之各种凭证,在台湾境内书立者,均应依该法纳印花税。若该文件经多国多方签立,但只要其中有一签约国是在台湾境内签立,即应依法课征印花税。印花税之纳税义务人为立约人或立据人。此外,承揽工程契约书若注明「已含税」,在缴纳印花税时,可以按契约总额扣除5%营业税后,再以不含税的工程承揽契约金额,以0.1%税率贴用印花税票。
台湾税制
台湾税收制度简介
台湾税制是台湾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现行的税收从税收收益权归属可区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国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矿区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
台湾税制